中国共产党云南大学委员会
印章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党委印章(“中国共产党云南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职权的合法代表,是学校党委的标志,在公务活动中具有凭信作用。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云南大学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和材料。使用校党委公章,必须符合用印规定,必须有管理部门的明确意见,必须经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或党委书记签字审批后方可用印。不符合用印手续和规定的,均不得加盖校党委公章。学校党委印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专人管理、使用。
第二章 学校党委印章用印流程
第三条 申请用印:需加盖校党委公章的文件,要由用印单位填写《中共云南大学委员会印章用印申请表》,由校党委领导审批同意并签字。
第四条 审核:在加盖公章前,党政办须对用印内容进行审核,并留存材料。
第五条 登记:须对用印时间、单位、内容摘要、批准人、承办人、用印次数进行详细登记。
第六条 验印:不得在空白纸张和空白证件上用印。
第七条 须对用印情况及材料进行归档留存,以备查验。
附件:中共云南大学委员会印章用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