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和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印章包括:
1.“云南大学”印章(以下简称:学校行政校印)、“云南大学”钢印;
2.校行政领导签名章;
3.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
4.学校机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附属单位等的行政公章;
5.其它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学校各院(处)级单位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销毁等,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行政校印及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具有代表学校法人资格的作用。学校其它各级行政单位和部门印章均不具有代表学校法人资格的作用。
第二章 印章保管
第五条 学校行政校印、法定代表人名章、其他校行政领导签名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学校钢印由本科生院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 具有代表学校执行专项业务作用的云南大学各类专门用途印章,由相关职能部门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学校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印章,由其秘书单位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 机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附属单位、上级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教学、科研、产业等处级机构的印章由各单位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机关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附属单位负责其下属、隶属、挂靠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及业务部门等单位印章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八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在安全场所,不得携带出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下需外带使用的,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由印章管理人员现场司印;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出差、请假、工作变动或假期轮班不在岗等,须另行指定印章管理人员,并严格做好印章交接手续。
第十条 如发生印章遗失,印章保管单位应立即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告,按公安机关的相关程序要求备案挂失,并申请重制印章。如找回遗失印章,应立即送至学校党政办公室综合科。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学校行政印章、钢印、法定代表人名章,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落实“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要求。申请用印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对口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做到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审批。
第十二条 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需使用学校行政校印的,按照会议纪要要求用印。
第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经校领导签发后方可办理用印。
第十四条 需使用学校行政校印或校行政领导签名章的单位和部门,填写《云南大学行政印章使用申请表》(附件1);需使用云南大学法人证和法人身份证的单位和部门,填写《云南大学法人证、法人身份证使用申请表》(附件2);需开具云南大学介绍信的单位和部门,由申请单位撰写介绍信(注明姓名、人数、目的地、联系事项等),并填写《云南大学介绍信申请表》(附件3)。
上述用印,经申请单位和对口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无需对口业务部门审批的事项,经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即可办理用印。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以外需法定代表人委托事宜的申请,填写《云南大学法定代表人委托申请表》(附件4);需申请使用云南大学法人及法定代表人CA数字证书的单位和部门,填写《云南大学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数字证书使用申请表》(附件5)。
上述用印,经申请单位和对口业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无需对口业务部门审批的事项,报法律事务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即可办理用印。涉及科研项目的法人委托事宜,须经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办理出国的毕业证明、学位证明、成绩证明等,翻译材料须交国际教育服务中心(地址:东陆校区云大培训楼)审核翻译后,填写《云南大学行政印章使用申请表》(附件1),方可办理用印。
第十七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按照《云南大学对外合同签批管理办法》办理用印。
第十八条 各院、各部门、各单位印章使用程序由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确保印章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印章使用完成后,印章保管单位印章管理人应如实记录所管印章的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经办人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事一号进行编码,立卷留存相关申请表单、登记册本等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用印:
1.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越、滥用批准权限的;
2.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明显瑕疵的;
3.申请事由与学校工作、业务无直接关系的;
4.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或纸张;
5.其他不符合印章使用范围的情形。
第四章 印章废止
第二十一条 因单位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使用单位或继受单位应在印章失效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政办公室上缴原印章,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党政办公室每学期末统一归档,并交学校档案馆封存。
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附件2:云南大学法人证、法人身份证使用申请表.doc】
附件【附件3:云南大学介绍信申请表.doc】
附件【附件4:云南大学法定代表人委托申请表.doc】
附件【附件5:云南大学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数字证书使用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