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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党政办公室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11 作者: 来源:

云南大学党政办公室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办公室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政办公室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主要指上级部门及校外有关单位人员来我校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突出云南特色和我校特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规范管理,对口接待。

第二章 接待要求

第六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或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接待前要填写《云南大学党政办公室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附件3)。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同城公务宴请。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依照国家标准,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条 公务接待用餐以工作餐为主,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公务宴请一次。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党政办公室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标准》(附件1)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宴请应尽量安排晚餐,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日中午不安排公务宴请,确需安排的,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务宴请、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菜肴要突出绿色健康、实惠节俭和云南特色,不得擅自提高用餐标准,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四条 严禁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财务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须凭据公务卡消费凭证单和正规发票据实报销。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或邀请函。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报销。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刷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