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干部,是依照保密法律规定,履行保密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保密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保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保密干部是开展保密工作的主体,是做好保密工作的组织保证。 专职保密干部,是指根据机关、单位职责分工,专职从事保密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如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的机关、单位虽未设立专门保密工作机构,但配备有专职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人
涉密载体制作主要包括原始材料收集、整理,文件草拟、录入、修改、讨论、定稿、印制等一系列工作环节。 材料收集过程中的保密管理。收集的原始材料有的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有的将会成为国家秘密(具有国家秘密性质,但未来得及履行确定密级的法律程序)。对这些原始材料应当登记造册,专人负责,不得随意放置。 密件制作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制作密件须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和封闭环境中进行。制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中间材料,包括文件
涉密载体的运转过程,主要包括密件的收发、传递、传输、签收、送阅等环节。 密件收发的保密要求。接收密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收发密件的基本程序办理,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并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实物是否相符。分发密件时,应当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分发时,应当认真填写密件分发表。 传递密件的保密要求。绝密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保密法中作了原则性规定,保密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绝密级文件,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过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复制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密件,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印、复制上级机关下发或其他机关单位制发的密件,应当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原定的密级
涉密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主要是按照档案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涉密文件资料在立卷、归档或者向档案馆移交时,应当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重新鉴定。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密件,凡是可以解密、降密或变更保密期限的,应当按照保密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解密、降密和变更保密期限,再移交档案馆馆藏。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密件,原产生机关单位未作出解密、降密和变更保密期限决定的,不得擅自变更
所有涉密载体均不得擅自销毁,严格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无法还原”是指载体销毁后形成的残留物或残片上不存在可以读取的任何涉密信息,而且采用现有的技术措施无法恢复。 涉密载体销毁的基本程序:送销前,机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机关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存放在符合
国家秘密确定的基本程序是: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定密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使用保密事项范围,首先要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中有关条款的含义,并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目录,确定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同时,对可能产生的其他工作方面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对照相关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在本行业、本领域保密事项范围中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机关
使用普通手机,不得在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载体;不得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位置服务功能;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
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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