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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7 作者: 来源:

云南大学“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师资队伍培养体系,加大中青年教师培养力度,造就一支德才兼备、教学科研能力强的中青年骨干队伍,经学校研究决定,进一步推进云南大学“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第二条 学校按照“目标明确,公开选拔,合同管理,严格考核”的要求,每年遴选一批在教学科研方面业绩突出,具有较好发展潜力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重点培养。

第三条 云南大学“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每期培养对象培养周期为3年。培养期内,学校提供专项生活补贴和培养经费,并加强过程管理考核。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学风严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较强的团队合作能力。

2身心健康,长期坚持在教学、科研工作第一线。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4截止申报当年11日,申报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其中 35 岁以下的,须具有博士学位。

5在教学、科研方面业绩突出,发展潜力大,在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方面有创新性构想。

6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再推荐参加云南大学“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培养对象选拔:

1)已入选国家级或省部级人才培养计划或项目者;

2)已受聘博士生导师者;

3)入选云南大学“青年英才培育计划”等更高层次校内人才项目者或受聘云南大学特聘教授者;

4)近三年出现三类及以上教学事故,以及本人或所指导的学生出现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5)受过学校行政处分者。

 

第三章 培养期任务

第五条 入选者在培养期内,须至少完成下列任务中的2项,其中第1项为必备项: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CSSCI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办刊物或各一级学科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或在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理工科以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身份在中国科学院JCR期刊分区Ⅱ区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SCI论文1篇。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1项。

3.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或者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获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及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三等奖排名第1)。

4.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5,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或获得云南大学教师本科课堂教学比赛一等奖;或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省级特等奖证书持有者,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证书持有者)。

5.主编省级及以上规划教材1部或在二类及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学术专著部。

6.入选云南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对象。

7.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项。

8.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9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培养对象培养期间成果须以云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七条 培养期内培养对象入选云南大学“青年英才培育计划”、受聘云南大学“特聘教授”、云南大学“东陆学者”支持计划、入选国家级人才培养计划、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均视为完成培养任务。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的申报和遴选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学校遴选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个人申报

申报人按要求如实填写《云南大学”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申报表,连同本人近三年业绩材料复印件,交所在单位。申报人应结合自身研究方向和特点,针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提出实际、可行的个人培养目标,明确量化考核指标,同时应提出本人到国内外高水平院校学习进修的计划,并填入表格相应栏目。

第十条 单位推荐

各单位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向学校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从培养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的角度出发,认真审阅申报材料中关于个人培养目标和量化考核指标等相关内容,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并指导申报人进行修改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申报表一经提交,不得改动。

第十一条 学校遴选

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以公开答辩的形式对申报人进行答辩评审。评审委员会参考申报人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情况、目前具有的学术水平和未来发展潜力,对申报人提出的个人培养目标进行论证,并通过投票确定培养对象的初步人选。初步人选面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培养对象。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经费支持

学校设立“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专项经费,在培养期内向培养对象提供下列支持:

1.专项生活补贴每人每年1万元,按10个月发放。

2.培养经费人文社科类每人5万元,理工科类每人8万元。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1.培养对象在填报《云南大学“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申报表》时,应按照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相关财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完成任务目标的实际需要编制科研经费预算。预算经学校审批后,不得随意改动,培养期间经费使用严格按预算执行。

2.培养经费分两批拨付,首期拨付不低于资助总额的50%,剩余部分根据中期检查结果拨付。确因工作需要,需提前使用剩余经费的,可报学校审批后提前使用。学校委托人事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批。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培养对象和所在单位三方签订《“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培养任务书》,培养期限为3年,到期自动终止。学校负责保障对培养对象的经费支持,培养对象应按照任务书的目标开展相关工作,所在单位负责对培养对象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考核管理

学校对培养对象采取中期检查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管理。中期检查合格者,继续给予支持,拨付后续培养经费,发放专项生活补贴;中期检查不合格者,退出培养计划项目,停止发放专项生活补贴,收回剩余培养经费。

第十六条 培养期内,培养对象因辞职、调出等离开学校或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培养的,学校中止培养,停止经费支持;若培养对象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延期一年再次考核,延期期间不发放生活补贴。延期不合格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校内高一级人才项目。

第十八条 如果培养期内入选学校高一级人才项目,按高一级人才项目管理考核,并享受其相应的待遇,“东陆中青年骨干教师”专项骨干教师生活补贴停止发放,剩余培养经费停止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大学“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云大人2005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注:人文社科类:一类出版社指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外国文学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文物出版社;二类出版社指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及985高校的大学出版社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理工科类:一类出版社指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类出版社指国家级专业出版社。

在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及有规范审稿制度的境外出版社出版个人学术专著,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可视为在二类及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

CSSCISCIEI收录期刊以发表论文当年认定为准,中国科学院JCR期刊分区以论文发表当年的分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