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流动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者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在一个月内进站,办理报到手续。若有特殊情况须向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延缓进站,否则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按照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开展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须经流动站研究同意,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需进行开题报告,制订在站研究计划,经流动站批准后执行,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时,填写《云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由流动站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特优、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中期考核成绩良好及以上者,若属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可列为师资储备人员。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半年时间整改,半年后流动站再次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如果考核仍不合格予以退站处理。考核结束后,各流动站将《云南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交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申请到国(境)外做博士后、进修或访学。确因研究工作需要,须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及访问的,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和校博管办同意,可以出国(境)参会、访问,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具体的出国(境)手续由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办理。
如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课题须借助国(境)外研究条件的,需签订在站博士后出国(境)研究协议,博士后回校后应及时递交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章 博士后经费及待遇
第二十九条 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以国家资助、云南省资助、学校和流动站资助为主。计划外招收的博士后相关经费,由流动站自行筹集经费,或由合作导师从其研究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一部分用于博士后的生活补贴;另外一部分为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用博士后日常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属学校资产,按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新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学校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建站工作经费。对于以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身份进站的博士后,学校一次性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专项资助,其中2万元用于科研专项资助,8万元作为生活补贴。学校每年根据流动站上一年度在站人数(不含联合招收及延期出站),以每人3000.00元的标准拨付流动站作为流动站运行和博士后培养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工作站承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应向学校支付2 万元的业务管理费,由学校统一支配。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云南省和学校专项经费由学校统一规划,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各单位可根据博士后工作情况,另行筹集经费,自行确定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后,所余日常经费由学校收回,用于流动站建设。享受国家资助的博士后,提前出站、退站后所余日常经费由学校退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第三十五条 进站博士后来校报到旅费、行李托运费、探亲旅费由流动站运行经费及合作导师支付。
第三十六条 在职博士后的工资福利和各类社会保险等待遇在原单位享受,生活补贴由流动站根据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和工作业绩提出意见,报校博管会批准后发放,所需经费从学校划拨经费或单位自筹经费中支付。合作导师可根据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给予生活补贴,具体额度由合作导师、流动站及博士后本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一般由学校统一安排租住学校的公寓住房。公寓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和管理,收费按国家、云南省和学校规定执行。户口在本市并有固定住所的博士后,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公寓住房。
第三十八条 以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身份做博士后研究的,可在昆明市落常住户口。其他人员须提供所属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公章,方可办理进站落户手续。单位如无人事管理权限或申请人无就业单位,还须由档案所在人才服务机构出具意见或另附证明。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但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博士后可凭学校的介绍信到辖区派出所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办理暂住证。
对于期满出站后需回原单位或按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回原户口所在地工作的,在站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期间,不解决配偶工作问题;学校积极协助解决以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身份进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退站管理
第四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2年,一般不允许延长在站时间。确因课题需要,应在期满两个月前由本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学校批准后,报校博管办备案,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内的经费由流动站自行解决。如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2个月不办理出站手续者,按退站处理。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任务,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21个月。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以云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方能批准出站。
1.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CSSCI、SSCI、A&H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学术版面发表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大篇幅转载的学术论文,每1篇可视同在CSSCI收录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的学术论文,每1篇可视同在CSSCI收录的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杂志)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本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一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本人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视同在SCI、EI(杂志)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作为主持人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项及以上;
4.在国家级出版社公开出版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1部及以上;
5.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级别奖励。其中,三等奖排名第一,二等奖排名前三,一等奖排名前五。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前,应根据博士后科研工作协议,对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总结和鉴定,检查是否已完成规定科研任务,并作出是否同意出站的结论。
达到出站条件的博士后,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填写出站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4.《云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考核表》;
5.博士后出站报告;
6.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总结及所取得研究成果的清单和复印件。
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者,还应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中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
2.在站期间不能进行正常科研工作,不适宜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者;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4.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5.学风不正、弄虚作假者;
6.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7.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情况。
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并且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因退站给学校和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博士后本人须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退站时,应在办理手续时退出使用学校的公寓住房和其他占用的学校设施设备。如占房不退或未及时退还其他设施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以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留学回国人员身份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前,可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四十六条 对出站考核优秀及以上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应将其作为接收的重点对象,及时补充到教师队伍中。
第四十七条 各流动站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跟踪管理工作,保持沟通联络,有效整合博士后的智力资源、社会资源,为学校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
第四十八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七章 流动站的申请、建设和评估
第四十九条 流动站申请设立工作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五十条 各流动站所在单位应为流动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备,学校定期对所在单位流动站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十一条 各流动站应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强化过程监督和指导,完善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
第五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定期开展流动站评估。综合评估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3年以上(含3年)的流动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3年的新近设立的流动站。
第五十三条 各流动站应按国家的评估办法和指标体系,每年对流动站建设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向校博管办提交评估报告,学校将根据流动站评估结果和建设情况,确定各流动站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和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原《云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云大人〔2005〕1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