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关于开展校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28 作者: 来源:

云南大学关于开展校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

通  知

 

各相关学院、部门、单位、校办企业:

为规范校办企业管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全校开展校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成立云南大学校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小组

组  长:周学斌 (校党委常委 副校长)

副组长:姬兴江 (纪委办公室)

       李  炳 (审计处)

       唐家斌 (监察处)

       陈炳灿 (财务管理处)

       廖炼忠 (资产管理处)

成  员:陈志波 (法律事务办公室)

       段红云 (人事处)

       罗茂斌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李怀宇 (档案馆)

       覃  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施海涛 (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黄玉良 (后勤服务集团)

       杨红英 (资产管理处)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校办企业清产核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杨红英兼任。

二、具体工作内容和步骤,按《云南大学校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开展。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校办企业及校办企业管理单位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清产核资工作,认真组织,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

(二)各校办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企业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各项资产的损失应按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三)各校办企业及校办企业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不得影响和干预中介机构的工作。

(四)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接受各方面监督,对不负责任、推诿应付、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规问责,严肃处理。

(五)为保证校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相互协作,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及各校办企业要指定一名负责人和工作联络员,加强与工作小组办公室的联系与沟通。联络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报送资产管理处(呈贡校区明远楼129室),联系人:马洁,电话:65032729。

特此通知。

          附件:校属企业名单.xlsx 

          附件:云南大学校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终).docx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