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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特聘教授聘任暂行办法
一、目的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 伍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推动一批重点建设学科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促进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及急需发展学科的尽快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核心竞争力,学校决定实行特聘教授制。
第二条 特聘教授制以设立特殊任务教授岗位、公开招聘、择优聘任、明确聘期、合同管理的方式,招聘在国内外有较大学术影响或研究领域符合我校学科发展战略要求的著名专家、学 者。
二、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三条 特聘教授岗位按需设置。即按照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实际需要,在相关学科或单位申报的 基础上,学校定期审批和公布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和岗 位数,分期、分批设立特聘教授岗位。
第四条 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设置在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一般每学科可设置1 个特聘教授岗位。其中,国家级重点 学科、学校重点扶持发展的学科岗位设置数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急需发展的学科也可由学校专设特聘教授岗位。
第五条 特聘教授岗位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凡符合选聘基本条件的校内外优秀人才均可参加应聘。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择优聘任。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实行聘期制,聘期为 5 年,聘期满后 相应岗位予以核销,确需继续设立特聘教授岗位的,应由相关学 科或单位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七条 国内受聘者原则上人事关系必须正式进入我校;国外受聘者原则上每年应在校工作 9 个月以上。
第八条 特聘教授选聘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学术诚信,治学严谨,身心健康。
2、原则上应聘者申报时男性不超过 55 周岁,女性不超过50 周岁。
3、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海外应聘者一般应具有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 上职位或研究机构相应职位的经历,或具有海外长期学术研修经历。特别优秀者可不受上述职称、学位限制。
4、具有严谨务实的学风和较强的团队组织协调能力,所从事的研究领域符合特聘教授岗位要求的学科领域和方向。
5、在某一学科具有高深学术造诣和在国内外有重大学术影响,能带领和促进我校相关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并能在聘期内获得重大突破的标志性成果的专家。
三、特聘教授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
第九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岗位职责:瞄准本学科学术前沿,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组建并 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云南地方产业和经济发展、国际学术前沿,在本学科领域针对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具有原创性的研究和攻关,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第十条 人文社会科学类特聘教授聘期工作任务
一、科研任务
(一)聘期内应完成下列工作任务之一:
1、作为首席专家获得 1 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教 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2、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3、作为第一排名人获得中国高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1 项,或作为第一排名人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 奖。
4、作为第一排名人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的全国性文化艺术类奖项一等奖,并获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
(二)同时,聘期内还至少应完成下列工作任务中的 3 项:
1、作为项目主持人获准 2 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其中,包括重点项目 1 项。
2、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刊或所刊发表学术论文3 篇以上;或在 SSCI、A&HCI、CSSCI 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0 篇 以上;或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2 篇。
3、以第一作者撰写的 1 份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研究成果 得到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 2 份研究成果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成果摘报》 或《专家建议》刊载。
4、作为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有 1 项入选《国家哲学社会 科学成果文库》,或2 项入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选介汇编》。
5、以第一获奖人获得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 项。
6、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以负责人身份建成1个省部级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或以首席专家身份建成1个省级创新团队。
7、入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8、主持的科研项目到校经费300万元以上。
(三)凡我校教师,聘期内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均视为完成上述科研工作任务。
二、队伍建设任务
(一)组建创新团队并带领团队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指导和培养 3-5 名校内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三、教学与人才培养任务
(一)根据教学安排,承担本科生、研究生课程讲授任务。
(二)指导和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
(三)每学期开设1场学术讲座。
第十一条 理工科特聘教授岗位职责:瞄准本学科学术前 沿,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校内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云南地方产业和经济发展、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在本学科领域 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科学领域攻关,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第十二条 理工科特聘教授聘期工作任务
一、科研任务
(一)聘期内应完成下列工作任务之一:
1、作为首席专家主持国家“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 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项目1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 表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SCI影响因子一区期刊发表论文2篇。
3、作为第一获奖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1 项,或作为第一排名人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二)同时,聘期内还至少应完成下列工作任务中的 4 项:
1、作为主持人申请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或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10 篇以上,其中有3篇在本学科SCI影响因子二区期刊发表。
3、作为第一获得者获得10个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成果应 用转化到校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5、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以负责人身份获得1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或以首席专家身份建成1个省部级创新团队。
6、入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7、主持的科研项目到校经费 1000 万元以上。
(三)凡我校教师,聘期内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均视为完成上述科研工作任务。
二、队伍建设任务
(一)组建创新团队并带领团队有效地开展工作。
(二)指导和培养 3-5 名校内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三、教学与人才培养任务:
(一)根据教学安排,承担本科生、研究生课程讲授任务。
(二)指导和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
(三)每学期开设 1 场学术讲座。
四、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特聘教授试行年薪制。聘期内每年享受税前年薪人民币 40 万元,其中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和教学酬金、研究生培养酬金、科研奖励、管理服务津贴等各类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按规定应享受 的保险、福利等待遇。
特聘教授年薪从聘任合同签订之月起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新到校人员聘任到特聘教授岗位的,可按《云南大学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经学校评议认定引进层次后,兑现住房补贴和安家费等相关待遇,生活津贴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设岗单位应为特聘教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学校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等有利政策和资源,为特聘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岗位设置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向学校申报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及岗位数,明确本单位为特聘教授履行岗 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以及希望学校帮助 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学院教授委员会论证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必要性和实现目标的可行性。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填写《云南大学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连同书面申请等有关材料报人事处。
4、人事处对送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请学校审议。
5、学校审定和公布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和岗位数。
第十七条 特聘教授聘任程序:
1、学校通过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面向国内外公布招聘岗位和招聘信息,公开接受应聘。
2、应聘者将填写的《云南大学特聘教授候选人申请表》和反映本人学术水平的有关附件材料提交人事处进行初审。
3、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评委会对应聘者进行评议后确定拟聘人选。
4、学校根据校内外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审定特聘教授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结束后无异议者,由校长予以聘任。
第十八条 学校与受聘者通过签订聘任协议和工作任务书的方式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受聘期间的科研成果必须以云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按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设岗单位具体负责。
第二十条 特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责任考核,主要考核其聘期职责和聘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受聘者须接受年度检查、中期 考核和聘期考核。由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检查和考核其岗位任务完成情况,形成检查和考核意见后由人事处汇总上报学校。聘期第三年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并转为参加校内正常岗位聘任;聘期考核不合格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符合应聘条件者,可参加新一轮特聘教授岗位聘任。
第二十二条 特聘教授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以及因个人原因中途离岗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即予解聘,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并须按协议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特聘教授考核不合格被解聘或因自身原因违约者,退回学校所享受年薪中除国家有关规定的工资、保险、福 利待遇外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经批准的延长退休期满者,应办理退休手续,但可继续受聘特聘教授岗位,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工作任务,享受相应待遇。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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