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09〕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
二、评选条件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学习期满一年。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上一学年中无重修课程,且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不低于80分。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同一学年内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
2、同一学年内获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助学金的。
3、无故不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
三、评选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
四、评选人数及标准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名额以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指标为准。学校结合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综合其他相关情况,等额向学院下达指标。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五、设立时间: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