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校在校学生的婚育管理工作,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提倡鼓励晚婚、晚育,在校学生应以完成学业为重,应积极响应,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在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协调指导下进行,由研究生部、学生处、教务处、公安处配合,各学院(研究院)具体负责。
第五条 学生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学院(研究院)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在校生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学院(研究院)计划生育宣传员负责学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档案的建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要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积极举办专题讲座、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普及计划生育知识。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在校生婚育登记备案制
(一)研究生新生入学时将《云南大学研究生新生婚育状况调查表》交所在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办公室备案、存档。已婚的学生须于入校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各学院(研究院)计划生育宣传员处登记备案。在校登记结婚的学生,在登记后一个月内,应及时到学院(研究院)进行登记备案。
(二)各学院(研究院)汇总后,于每年10月份,将已婚女研究生婚育状况报研究生部备案,将已婚本科女生婚育状况报学生处备案。
(三)每年11月份,研究生部、学生处分别将已婚女研究生、已婚女本科生婚育状况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四)已领取《生育证》并将户口迁入我校的已婚女生,或者持“托管”、“移交”等手续的已婚女生入校后,须持《生育证》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每年6月份,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将办理了《生育证》及生育子女学生的情况提供给研究生部、学生处。研究生部、学生处应将办理《生育证》及生育子女情况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
第九条 在校学生生育审批程序
(一)在校登记结婚并符合一孩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女生,须先向各学院(研究院)计划生育宣传员处备案。入学前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申请生育者,申请前需提供原学校、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等相关机构开具初婚(再婚)、未生育、未领养孩子、未办理《生育证》的证明,然后提出申请。
(二)若研究生提出生育申请的,需导师签字,学院(研究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批同意后并办理休学手续。持妊娠证明和休学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生育手续。
若本科生提出生育申请的,需辅导员和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分管领导签署审意见,学生处审批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持妊娠证明和休学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生育手续。
(三)已婚并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如拟生育,应先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待现户口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怀孕生育,否则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处理。
(四)符合晚育条件的已婚男生要求生育的(25周岁以上),由所在学院(研究院)对其婚育状况进行审查后出具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备案,到其配偶户籍地办理生育手续。
第十条 《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如果经批准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女生,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学校集体户口的,女方在怀孕后4个月内,持休学及审批材料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生育证》,纳入学校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系统,毕业时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离校“移交”手续。
(二)夫妻一方是学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学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的,提交生育申请并在非学校集体户口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证》。
(三)夫妻均为非学校集体户口的,提交生育申请并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证》。
第十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入学前已怀孕并要求生育者,必须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入学之后怀孕的已婚女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年。
第十二条 在校生子女的落户程序
(一)在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二)在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学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学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第十三条 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在校生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规定的,学校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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