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级管辖(或称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泄密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是泄密案件基本管辖制度的核心。层级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泄密案件,应由哪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的问题。2018年起施行的《泄密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1992年试行办法有关层级管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案件查处工作的成熟经验以及当前的实际需要,对主体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为构建起完备统一的泄密案件管辖体系奠定了基础。按照层级管辖规定确定组织查处主体,是查处任何一起泄密案件的前提,在具体应用中对以下问题需要重点把握。
1.分级的客观需要和主要依据。虽然1992年试行办法对国家和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泄密案件的权限上有所划分,但在长期的实际工作中,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调查或组织查处的案件数量很大,省级及以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此方面的职能发挥有限,这既有国家秘密倒金字塔型分布的原因,也有案件查办模式相对固定的因素。为充分发挥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查处主体作用,针对不同案件进行科学分流,《办法》明确了国家和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查处不同类别泄密案件。在设计层级管辖的具体制度时,《办法》以案件性质、涉及区域和影响范围以及泄密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和复杂程度为基本依据,兼顾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体系中的职责区分和查处能力的强弱,尤其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2.地市级及以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办法》规定了泄密案件由泄密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但没有明确地市级和县区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权限。实际工作中,除了国家和省级案件受理范围外,其他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适用泄密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地市级机关(含直属机关)发生的案件,以及涉及本地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县(区、市)或者部门的案件;县区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查处县区级及以下机关发生的案件,以及涉及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多个乡(镇、街)或者部门的案件。考虑到各地管理体制的差异,各地方地市级及以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力量也存在很大差别,实践中也可以由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规定本级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县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泄密案件的具体管辖范围或确定方法。
3.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案件的管辖主体。试行过程中,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中央和国家机关在京直属机构发生的泄密案件,对于京外直属机构发生的案件,原则上也主要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为深化泄密案件属地管辖的基本原则,理顺管辖体制,《办法》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发生的泄密案件,由该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办法》同时设置了例外条款,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认为本系统发生泄密案件的有关单位情况特殊,不宜由地方查处的,可以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由其作出决定。
4.重大、复杂案件的管辖问题。国家和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权限均包括本级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一般是指案情重大或案件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复杂一般是指案情复杂或在认定事实、适用法规方面复杂。直接套用地域管辖的规定,重大、复杂案件也可由泄密行为发生地的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但考虑到本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时遇到的局限和困难,也考虑到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处经验、政策法规运用、技术力量水平等方面的优势,由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更为适宜,因此《办法》作出以上规定。具体运用中,还需要结合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具体的组织查处主体。
(原载于《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