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起施行的《泄密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1992年试行办法明确层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基础上,构建起地域管辖、移送管辖以及管辖异议等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泄密案件管辖体系,对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合理配置行政资源、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第十六条的移送管辖属于基本管辖制度中的新增内容,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在具体应用中对以下两个问题需要重点把握。
第一,移送管辖程序问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初查,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确有泄露国家秘密事实,且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此时受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移送管辖法律文书连同案件证据材料,按照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分别移送给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二是确有泄露国家秘密事实,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受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管辖权,此时应当将移送管辖法律文书连同案件证据材料,按照《办法》关于地域管辖、层级管辖的相关规定,移交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移送管辖一般发生在受理和初查环节,受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案时限另行计算。
第二,移送中管辖权异议问题。实践中,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为杜绝推诿现象、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推进,《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作出了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禁止再自行移送的规定,在实际应用中有两点必须准确理解。
一是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办法》把接受移送的前提条件设定为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没有异议,如果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报请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并在接到书面指定管辖决定通知后,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二是对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理解。移送管辖中发生管辖权异议时,应当报请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实践中会出现地市级甚至区县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跨省移送案件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对“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理解,应为管辖权异议方的共同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逐级将案件层报与其他异议方的共同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也可以越级将案件直报与其他异议方的共同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指定管辖。
(原载于《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