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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是主观决定还是客观事实
发布日期:2019-02-27 作者: 来源:指导管理司

随着规范定密管理工作的深入推进,机关单位关于定密问题的思考逐渐增多、日渐深入。其中一些关于定密基本问题的观点具有代表性,值得加以梳理并作一探讨。本期谈一谈,国家秘密是主观决定还是客观事实的问题。

有的人认为,国家秘密是一种主观决定。将一个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归根结底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体现,受制于人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对危害后果的主观感知、对相关行业或领域工作熟悉度以及社会大众的政治情绪等主观因素。因此,国家秘密是相对的、主观的。还有的人认为,国家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什么事项可以确定为国家秘密,由国家所处的历史时期和面临的国际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现实威胁等客观条件决定,国家秘密是绝对的、客观的,定密是发现国家秘密、而不是创造国家秘密的过程。

基于以上两种认识,定密实践中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和结果。强调国家秘密是主观决定的人,往往视定密为机关单位内部事务或者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的必然内容,认为什么时候定密、什么该定密、定什么密,是由有关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自主裁量。强调国家秘密是客观事实的人,往往把定密视为一项职业的、标准化的技术,认为定密应当具有一套特别具体、明晰的标准,定密工作应当成为生产流水线或者自动售货机,投入一些客观事实的材料就能产生出高度精准的国家秘密事项。

笔者认为,应当从整体和具体两个层面来认识和理解国家秘密主观性、客观性问题。混淆两个层面的国家秘密来谈主观和客观,就会导致实践中出现定密随意、定密权滥用或者该承担责任而不承担责任的问题。

从国家秘密的整体来看,在一个特定时期,对一个特定的国家来说,如何认识“国家安全和利益”、将哪些事项划定为国家秘密,是在全面分析国家面临客观形势的基础上,主观意志的结果。国家秘密是主观意志的体现。不同的国家,国家秘密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国家秘密的概念也因为情势的发展而具有显著的差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如何认识和判断这些客观条件,将其转化为各行业、领域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具体内容,成为国家秘密的具体事项,需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立足国际秩序大变局来把握规律,立足防范风险的大前提来统筹平衡,立足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大背景来谋划布局。这里的“把握、统筹、谋划”都是主观要求,其结果必然反映了有关部门的主观意志。

从具体的国家秘密事项来看,在一个特定的单位,对一个具体的人员来说,国家秘密主要是一种客观事实,判断一个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更多的是照章办事、对号入座。一方面,哪些事项可以确定为国家秘密,其密级、保密期限甚至知悉范围如何,国家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具体规定。相关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将符合规定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即可。定密不再是个人主观意志的体现,而是一种法律要求和法律行为,需要遵守权限、遵照依据、严格程序、具备要素、使用标志。违反这些规定的随意作为,将会承担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对派生事项来说,国家秘密更是一种客观存在。对已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机关单位在执行、办理过程中,涉及这个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已定密事项定密。

同时要指出的是,国家秘密都不是绝对的主观意志或者客观存在。第一,制定保密事项范围是一个以客观实际为依据的主观判断过程。有关主管部门在划定国家秘密范围的时候,必须尊重历史、尊重客观规律、尊重现实,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对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内涵的事项加以明确。第二,机关单位在具体定密的时候,也不是从事机械生产。在准确理解、执行保密事项范围的过程中,在执行、办理国家秘密事项的过程中,定密责任人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对相关事项是否属于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情形、是否属于对已定密事项的派生加以判断,积极担当定密责任。对产生的不明确事项,更要充分权衡、认真审视,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后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加以明确。第三,目前定密工作的卡脖子问题是主观性强调过多、定密随意的问题。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等已经为具体定密构建了一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定期审核、监督有力的科学机制,定密也明确为国家事权,但这一机制远没有实现良好运转。必须加大定密管理法规制度执行力度,进一步限缩主观随意的范围,将定密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借助科学化、信息化的手段,尽快实现定密规范化、科学化、精准化。

(原载于《保密工作》201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