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单方面离职的界定与风险
根据保密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涉密人员单方面离职包括两方面要件:第一,身份要件为涉密人员;第二,行为要件为单方面离职。
涉密人员单方面离职看似“洒脱”,但却埋下了极大的失泄密风险隐患:
第一,单方面离职的涉密人员多未经过保密提醒谈话,容易松懈保密弦,犯下低级错误,甚至出现个别人员为捞取“就业资本”,不惜携密离职的现象。
2016年底,某军工企业高级工程师纪某跳槽到另一家企业,擅自通过光盘刻录、U盘拷贝等方式,将其以学习参考名义从原同事处搜集的涉密文件资料,拷贝到私人使用的计算机中。案件发生后,纪某被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第二,单方面离职的涉密人员多未与原单位进行涉密载体交接,容易导致其名下的文件、设备无人管理,引发失泄密事件。
2015年3月,某国有企业负责机要工作的合同制员工韩某考上了公务员,通过电话向所在部门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告知辞职事宜,未回企业进行涉密载体交接。后在文件清退时发现,其存放在保密柜中的2份秘密级文件下落不明。案件发生后,韩某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在涉密人员单方面离职的情况下,涉密单位的内部权限管理工作往往滞后于人事变动,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2014年5月,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曹某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后,将门禁卡借给朋友易某,以便对方入内打球。2015年初,该单位保卫部门发现这一情况,立即着手清理相关权限。随后,有关部门对曹某、易某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涉密人员身上的“三把锁”
那么,涉密人员离职的“正确姿势”到底如何?先得明确涉密人员身上的“三把锁”!
1.脱密期之锁
“管多久”。对单方面离职的涉密人员,脱密期自其正式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而非提出辞职申请或者单方面离职之日)起开始计算。通常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至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至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至1年。涉密单位可以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密人员所涉及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等情况纳入考量,适当延长脱密期。
“谁来管”。离职后到机关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当出具委托管理书,委托现单位进行脱密期管理;离职后到体制外工作的,原单位应当委托其社保关系所在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社保关系未转出或者社保关系不明确的,委托涉密人员常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共同负责。
“管什么”。单方面离职的涉密人员须做到“三个不得”:一是不得擅自出国(境)。二是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三是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等服务。
2.竞业限制之锁
不得从事“双同”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与原单位约定竞业限制的涉密人员,在单方面离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此为约定的保密义务,与保密法第三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不同,双方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具体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进行约定。
违反竞业限制将承担双重责任。若单方面离职的涉密人员从事“双同”工作,需要承担违反竞业限制民事法律责任,并且这种责任的承担无须以原单位的利益损害为要件。同时,原单位为了避免对方以支付违约金代价破坏竞业限制,还可以要求其在履行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时,单方面离职涉密人员的就业权利将继续受到约束。
3.保密承诺之锁
涉密人员在入职或者离职时,所在单位都应当组织其签订保密承诺书,其中包括离职后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保密承诺书中涉及的离职义务包括以下内容: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不私自持有涉密载体;遵守脱密期管理的各项要求。从效力上来说,保密承诺书是长期有效的法律文书,不因涉密人员单方面离职而终止,只要其知悉的国家秘密没有解密,其签字做出的保密承诺就不会终止。
涉密人员和管理者应当如何做?
1.涉密人员
第一,自觉接受保密提醒谈话。
第二,主动清理清退涉密载体。
第三,配合做好管理权限取消。
第四,依法履行脱密期义务。
2.涉密单位
事先预防。进一步严格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审查,切实把好入口关;加大日常保密宣传教育力度,强化保密警示教育;与涉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脱密期期限和相应管理要求,在劳动合同剩余期限接近脱密期时间之际,向涉密人员征求是否续签合同的意见,对有离职意向的涉密人员,应当尽量提前安排到非涉密岗位。
动态管理。对本单位涉密人员离职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高离职风险的涉密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涉密人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对那些有离职意向、打算跳槽或者计划创业的涉密人员要进行重点关注,一旦他们有异常表现,如经常迟到、早退等,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报告。
监管跟上。只要离职涉密人员的脱密期未满,必须及时跟踪掌握其离职去向,确保脱密期管理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对脱密期内的核心涉密人员,原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回访,委托属地管理的,原单位可以直接回访,也可以委托属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回访。回访可采取实地谈话、电话回访、函访等形式。
(原载于《保密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