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起试行的《泄密事件查处办法》没有对泄密案件调查作出具体规定,长期以来有关泄密案件调查的内容、手段、程序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2018年起施行的《泄密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调查与处理列为专章,对包括询问在内的多种调查方式提出较为系统的要求,填补了泄密案件调查处理程序性规定的空白,进一步提高了案件查办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询问是非常重要的泄密案件调查方式,在具体应用中对以下问题需要重点把握。
一、询问内容。询问内容是与泄密案件有关的内容,《办法》第三十九条列举包括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的联系,证明案件当事人是否负有责任以及责任轻重的事实,以及所证明事实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案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即与案件当事人、事件事实、情节、证据等没有牵连关系的其他问题,办案人员不得向包括案件当事人、证人在内的被询问人提问,被询问人也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进一步说,询问这种调查方式本身就不具有强制性,是以被询问人的配合为前提,办案人员不得强迫被询问人作出回答,对于办案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询问笔录也应当予以排除。
二、询问场所和程序。《办法》并未限制进行询问的场所,实践中一般会基于便利工作或安全考虑,分别选择适宜的询问场所。在被询问人的工作单位等现场询问,有利于迅速发现泄密事实、及时固定证据,也便于获得涉案机关单位的配合和协助;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地点或其指定的地点询问,有利于排除被询问人的单位或他人的干扰;在被询问人住处或其提出的地点询问,有利于消除被询问人的种种顾虑,确保其自愿、如实地回答询问。办案人员应表明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告知被询问人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以及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采取问答式,为防止办案人员主观片面、先入为主,在正式提出问题之前,一般可以请被询问人陈述相关案件事实和情节,特别是需要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作出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辩解,然后再根据被询问人的陈述情况,包括对其陈述不清或存在矛盾的地方,以及其他需要通过询问查明的事实和情节逐一提出问题。询问结束后,还要根据案件情况对被询问人进行保密提醒。
三、询问笔录的制作。询问笔录是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案件关系人言词证据的重要载体。对询问笔录的制作提出具体要求,有利于规范办案人员的取证行为,保证笔录的客观和真实,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1.办案人员提问时,不得向被询问人暗示性发问或表露其对案件的看法,防止影响被询问人意思的真实表达,对于被询问人的陈述,记录的标准是“详细具体,忠于原意”,目标在于将被询问人的真实意思通过文字进行客观记录。2.部分情形下,被询问人尤其是案件当事人会声称对某些涉案情况“记不清”“没有印象”“想不起来”等,对于被询问人声明记忆不清的情节,笔录中应当如实反映。3.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目的是防止歪曲被询问人的真实意思或强加于人的主观臆断等情况发生,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4.记录有误或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5.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下同),在更正或补充的地方也应当签名。6.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四、询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设立了询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泄密案件调查工作,有利于保证询问活动依法进行,保障被询问人尤其是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固定和保存证据,防止被询问人任意改变陈述,对询问双方都是一种保护机制。案件调查中需要注意,并非所有的泄密案件一律采取录音录像进行询问,具体哪些案件采取录音录像,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采取录音录像进行询问有两点关键需要把握:一是全程进行,二是保持完整。全程、完整是录音录像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如果无法满足上述标准,录音录像设备的开启和关闭时间完全由操作人员自由掌控,那么录音录像就不能正常发挥其应有的证明作用。一般情况下,“全程”应当是从被询问人进入询问场所到离开询问场所的过程;“完整”则要求录音录像资料必须连续、不间断地记录询问过程,不得有任何剪辑、删改。
五、书面材料问题。《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询问人可以自行提供书面材料,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必要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根据被询问人的情况,书面材料更能准确地表达被询问人的真实意思和案件事实情况,如被询问人口齿不清、方言浓重,难以准确表达或他人难以理解其意等;二是根据调查工作的特殊需要,从书面材料上发现、提取调查线索,如需要进行笔迹同一性认定等。书面材料既可以以手书的形式提供,也可以以打印等其他形式提供。和询问笔录一样,被询问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结尾处签名,如果是打印的书面材料,则需逐页签名,无论何种形式的书面材料,在更正或补充的地方都应当签名。办案人员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如在首页右上方空白处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署办案人员姓名。
(转载自《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