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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权及其相关概念
发布日期:2019-08-22 作者: 来源:指导管理司

定密权,是指由保密法律赋予机关单位行使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特许职权。定密权限,是指具有定密权的法定主体或其他责任主体(定密责任人),在行使定密权时所能够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最高密级和最大范围,即特指定密权行使的有效边际。

关于定密权的法律规定

国家秘密属于国家所有,定密属于国家事权。机关单位是否具有定密权和具有何种层级的定密权限,由法律规定。保密法第十三条对定密权限作出了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这一规定对定密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一是对实施定密的主体有资格上的限制;二是法律在赋予相关机关单位定密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其相应的定密权限;三是上收了定密权限,不再授予县级机关定密权限,取消了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一级的机关确定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权限。保密法虽不再直接赋予县(处)级及其以下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权及相应的定密权限,但对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而又不具有相应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则规定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来解决定密问题。同时,考虑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特殊性,法律赋予其在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权限。

为确保定密授权慎重节制,保密法规定授予何种定密权限及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根据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定密权的申请、授予和撤销

定密权的申请与授予,是指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经常超出其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或依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确属自身产生,但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一级机关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定密授权的申请,授权机关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认为确实需要定密授权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对申请单位作出定密授权的决定。被授予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因职能变化调整或撤销,不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所授予的定密权应及时依法撤销。

 

(原载于《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