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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9-11-29 作者: 来源:

1

云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3

云南大学建设节约型大学规划方案(试行) 12

云南大学公有房出租管理办法(暂行) 22

云南大学水电费回收管理规定 26

云南大学水电管理服务办法(暂行) 29

云南大学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3

云南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48

云南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周转房管理办法 52

云南大学公用房屋修缮装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54

云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资产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 65

云南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规定 80

云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车管理使用的意见 90

云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97

云南大学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104

云南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108

云南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116

云南大学后勤服务管理办法 127

云南大学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32

云南大学物业服务管理规定 135

云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云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原则与各资产使用部门签订资产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应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有责任。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确保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计价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定为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办公家俱、图书文献资料等)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专用工艺设备、易碎品、维修时购入不能单独使用的设备附件及附属设备,不论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均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房屋及建筑物: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经营用房、教学用房、学生宿舍、未出售的职工住宅、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雕塑、水塔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卫生设施等;

一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交通工具、电子通讯设施等;

专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科研仪器、体育器械、医疗器械等;

文物及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图书资料:图书馆及各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图书;

其他固定资产:未包含在以上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记账;购置车辆按买价加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实际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加接受时发生的费用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经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原有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指通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价值的变动。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建必须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1、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基建部门应会同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发展方向、现有房屋设施的新旧程度及利用率进行建设规划,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学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项目建议书等,在取得《城市规划建筑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后进行项目建设。

2、购买仪器设备。购买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应由教务及科研管理部门向学校提交采购计划和配置建议,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购置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可行性论证;购买机动车辆按《云南大学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3、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更新、改良项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资产管理处会同基建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采购必须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办法见《云南大学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暂行)。

第十二条 购建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由各相关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共同实施验收:

(一)房屋建筑物的验收:

1、建设完工的房屋建筑物,由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按设计要求逐项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处根据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单。同时基建部门应提交房屋建筑物的平面图、管道电气图等资料交资产管理处备查;

2、购入的房屋建筑物,由基建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与出让方按出让协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处根据出让协议、房屋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单。出让方移交的基建工程完工的相关资料由资产管理处接受并整理归档。

(二)仪器设备的验收,由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根据中标文件、采购合同对照实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单据与发票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由使用部门保管并归档。

(三)图书资料、文物陈列品的验收,由使用管理部门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单据与发票,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单。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调拨或划转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接受和交接,并根据交接单、发票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四条 改建、扩建、更新、改良后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统一验收。具体操作同十二条。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指调拨、报废、报损、变卖、投资等活动引起固定资产数量、价值的变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和无偿调出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鉴定及审批手续。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应由资产管理处上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资产管理处根据鉴定意见及上级批复,填制固定资产减少单,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有偿调拨、变卖固定资产,应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拨或变卖应在不低于批复书所列的评估价的基础上,进行公开交易。资产管理处持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书,填制固定资产减少单,办理资产调出和注销手续。未经申报和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应统一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八条 以固定资产进行投资的,必须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资产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专门的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管理处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价值报告,填制固定资产减少单,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对外投资的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校内各资产使用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及调拨,必须报资产管理处审批。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使用部门上报的资产调拨单,填制固定资产划拨转移单,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分口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编制、招标采购、验收入账、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的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固定资产实物量的核算,各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要根据各部门各类资产的配备使用情况,正确预测各部门各类资产的需要量,并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预算及采购计划要从实际出发,防止积压浪费和重复购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数量总账及数量分类账(含房产卡片和设备卡片台账),并在资产管理台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系统;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价值总账及分类明细账,各资产使用部门按使用设备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资产管理处与各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一次账,作到账卡相符;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应每月对一次账,作到账账相符。

第二十三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作到一物一卡,负责本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资产数据的录入和报单工作;

(二)建立仪器设备运行日志,记录仪器设备使用机时数;

(三)申报资产购建计划,负责验收报账工作;

(四)办理资产领用、借用手续和调拨、报废、报损处置申请;

(五)保管、维护所管理的资产;

(六)随时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作到卡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在每年年末对各部门以轮流抽检的方式进行清查,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及时报批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应建立领用归还制度,并监督使用人爱护所使用资产。领用人调离时,应在办理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利用闲置资产(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除外)进行短期出租出借等经营性活动的,必须报资产管理处审批,签订租借合同协议,并向学校交纳租借费用;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使用学校资产,已占有和使用的,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并按规定交纳一定的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要根据学校房屋建筑物的结构、建造年代、完好程度等合理安排房屋建筑物的维修计划与资金,避免维修工作的盲目性,确保房屋安全使用,延长房屋及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考核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结构、比重的变化,评价学校固定资产配置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审部门应依法对固定资产增加、减少、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民办学院及校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云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云南大学建设节约型大学规划方案(试行)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节能降耗是我校的必然选择。努力建设节约型大学,既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我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此,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昆明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支、节水、节电、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为主要内容,以建章立制、强化监督管理和严细过程控制为重点,以科技节能为支撑,以建设节约型大学为目标,树立节约理念,建设节约文化,营造节约氛围,充分调动全校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力推进节能减排降耗工程,构建节约型的管理体系和办学模式,为云南大学的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

基本原则 坚持节约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节约为了发展,发展必须节约;坚持资源的优化配置与节约使用权用并重的原则,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坚持目标要求与学校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不断推进;坚持源头控制与过程监管相衔接的原则,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与机制创新相统一的原则,有法必依,有规必循,政策激励,奖优罚劣。

主要目标 “十一五”末,全校自来水消耗总量降低20%,用电消耗总量降低30%,材料消耗总量降低20%。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统筹整合校内资源,努力降低办学成本。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约规章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管理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降耗增效机制,为建设节约型大学奠定坚实基础,争取“十二五”期间把我校基本建成节约型大学。

二、主要举措

1. 建立节约目标责任制。按照学校确定的节约降耗的总体目标,将节约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学院(教学部,研究院、所)、各有关单位。并实行节约工作问责制和绩效考核制,把节约目标责任制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年度业绩考核以及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2. 加强节水管理。(1)根据校内各单位的性质和实际用水需求,对二级单位推行“指标到户、抄表计量、节约留用、超用收费”的管理办法;(2)对职工生活用水逐步实行“一户一表”改造;(3)继续落实对学生宿舍用水实行限额管理,超用收费制度;(4)公共场所推广和使用节水型器具或设备;(5)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更新老化的供水管线,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发;(6)适时调整供水压力,减少不合理供水现象,用完随手关闭,杜绝“长流水”现象;(7)绿地浇水实行滴灌、喷灌等节水技术和浇灌方式,杜绝漫灌;(8)在校本部建设日处理能力300 吨的中水生产车间,在洋浦校区会泽湖、池塘建设抽水泵站,供绿化用水,在给水管网安装计量水表,按照乔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等类别核定用水定额,分片、分单位核算;(9)对校内室外公共厕所进行节能改造;(10)逐步优化校园绿化种植结构,切实降低耗水量。

3. 加强节电管理。(1)根据校内各单位的性质和实际用电需求,对二级单位实行“指标到户、抄表计量、节约留用、超用收费”的管理办法;(2)对职工生活用电实行“一户一表”改造;(3)对学生宿舍用电实行限额管理,超用收费制度;(4)办公室、教室照明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线,自觉养成在自然光照基本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不开照明灯和随手关灯的习惯,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宿舍等禁用违规电器;(5)照明要尽量实行分路式控制,逐步更新和使用绿色节能灯具,公共楼道、卫生间的照明灯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杜绝“常明灯”现象;(6)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停用一小时以上要关闭电源,尽量避免热水器循环加热,下班后及时关闭办公室所有电器的电源。(7)加强供用电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科学合理的配置运行设备容量,合理安排设备运行方式,采用自动控制和变频调速等先进控制技术,使设备处于高效运行区间,避免“大马拉小车”或“小马拉大车”等不经济运行现象,减少设备自身和线路损耗。

4. 加强节材管理。(1)全校饮用水、办公用品和耗材要实行统一招标采购,严格审批和控制发放,实行定额配发、包干使用制度,非易耗办公用品要合理使用,易耗办公用品要节约使用,提倡自己动手维修,到期以旧换新;(2)打印、复印等设备专人使用,严格控制,做好使用记录;(3)文件草稿及清样的打印、复印用纸提倡双面使用,能传阅的文件尽量传阅,减少复印,准确计算发文数量并严格按发文数量印制文件;(4)充分利用校园网和行政办公系统,非涉密的文件要尽量通过网络传送,提倡无纸化办公,最大限度减少印刷、打印等高能耗办公;(5)严格控制电话使用,长话短说,禁止用学校电话办私事;(6)提倡用墨水钢笔,减少一次性用笔,会议室一律用消毒水杯,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纸杯;(7)严格控制实验设备的更新和报废。5.加强建设工程节约管理。(1)在校园建设规划中节约、集约、合理使用土地,科学安排容积率和绿化率;(2)所有校舍建设要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为核心,建筑设计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低能耗和超低能耗设施;(3)所有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均须加强节能论证,在决策时必须充分践行节约理念;(4)对所有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节约监督,节能不达标工程一律不能验收。

6. 深化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构建全新的后勤服务及结算标准指标体系。以服务项目、质量要求、付费标准为主要内容,制定统一规范、全面系统、互利双赢的服务质量价格体系,以此作为后勤服务结算的依据及校区监督管理的根本标准,消除后勤服务收费标准的盲目性、随机性、滞后性和不完整性。推动学校后勤服务单位分期分批对食堂灶具、学生沐浴锅炉等设施进行节能改造,尽力降低运行成本,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7. 强化监督管理,严细过程控制,积极探索构建节约型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符合节约目标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的“学校节能管理制度”、“节能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及“节能奖惩制度”、“水电定额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节能审批制度”、“公用房定额管理制定额度”、“办公用品定额管理制度”、“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运行管理制度”和一整套检查监督机制,严格限制水电供用、办公用品配发、仪器设备购置使用和报废过程中的不合理需求,逐步建立起有效的节能减排激励机制,将节能降耗目标层层分解到各学院、各部门,对各学院、各部门节能减排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各学院、各部门的经费预算直接挂钩,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促进各单位严格管理。同时,加大资源节约的监督检查力度,学校配备专职人员对学校用水、用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行必要的平衡分析和测试,及时掌握学校用水、用电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网跑、冒、滴、漏等现象,对违规使用水电的情况进行严肃查处。

8. 加强节能队伍建设,培养节能专门人才。建立一支强有力的专兼职相结合的节能管理队伍,为他们提供学习、培训和经验交流的机会,尽快提高他们的素质,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目标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干部要努力把自己造就成技术管理、技术改造、监查管理的专业管理干部,充分发挥他们在节约型大学建设方面的技术性、权威性、专业性和综合性作用。发挥学校多学科人才培养的优势,做好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的人才培训工作,为社会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节能管理人才。建立健全全校水、电、办公用品、耗材管理档案,定期进行水、电、办公用品、耗材使用情况分析,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认真督促整改。认真做好年度节能减排情况统计分析工作,宏观分析评价全年节能减排管理水平,为学校水、电、办公用品、耗材等管理决策及经费预算提供可靠依据。

9. 提高教学用房、仪器设备利用率,努力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大教室、实验室、教学行政用房、仪器设备的管理力度,深度挖掘各种资源的使用潜力,努力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对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要严格,避免重复购置,浪费资金,已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加入云南省在昆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络,实现校际间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10. 发挥学术优势,加大科技节能力度。努力加强节能减排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应用,设立研发基金,充分发挥生物、物理、化学、材料、资环、城建、管理等学科的科研综合优势,立项资助教师或科研人员研究开发节约资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努力在节约和替代技术、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污水处理技术、高效节能灌溉技术、机电产品节能降耗技术、绿色再造技术以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等方面有所突破,为学校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大学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应有的科技贡献。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在节能减排科学研究方面的经费支持。统筹学校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与推广以及信息服务、节能减排监督体系建设等项目。

三、组织领导

1、为加强对建设节约型大学工作的领导,推进全校节能降耗工作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一名副书记和两名副校长为副组长的云南大学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宣传部、工会、机关党委、团委、资产处、监审处、学生处、基建处、洋浦校区管委会、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后勤服务集团、附中、外语学校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水电指标的申报,对外与政府水电气行业管理部门的日常业务联系;对内负责各项管理指标的分解和考核,制定各项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节能新技术的推广运用;负责节能审核,节能改造。各学院(教学部,研究院、所)、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节能工作实施小组,主要负责本单位承担的各项节能指标任务,制定本单位节能工作计划,落实学校有关节能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计划完成本单位节能项目改造工作,做好本单位年度节能降耗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2、调整规划,明确任务,构建节约型发展模式。调整学校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把加快建设节约型大学作为各类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逐步建立起适应国情、省情和校情的节约型办学模式和建设模式.

3.建设节约文化,营造良好的节约氛围。把建设节约文化纳入大学文化建设的范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宣传栏、报纸、广播、网站、倡议书等多种宣传方式,向广大师生员工广泛宣传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大学的重要意义以及节能知识和技巧,宣传国家能源节约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和主人翁意识,积极倡导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以校为家,爱校如家,养成自觉节约一分钱、一度电、一张纸、一滴水、一粒米的良好习惯,使节支节能成为全校师生员工的普遍理念、强烈意识和自觉行动,在全校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时时讲节约”的良好氛围,教育和引导师生员工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自律委员会及学生社团的作用,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开展节能讲座、节能征文、节能知识竞赛等活动,组织以节能为主题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节能、降耗增效”活动,展示节约型大学与广大教职员工自身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用事实震撼广大教职员工的心灵,促进节约意识的强化和节约习惯的养成。加强节能知识理论学习,通过开设选修课、系列科普讲座等方式使节能知识融入教育教学过程中。将节能减排降耗的理念贯穿于学生学习生活、教师教学科研、学校行政管理与后勤服务等各个领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以获得更大的办学效益。

4 建立全校能耗公报制度。学校将能耗指标纳入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及附属机构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年综合能耗较大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能源利用报告制度。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能源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5. 实行节能减排奖励制度。组织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评审工作,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6. 发挥机关节能降耗的表率作用。以加强机关建设为中心,以提高干部素质为重点,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为目标,节约开支,节约资源,节约成本,大力推进节约型管理。机关各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学校节能减排目标要求,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云南大学公有房出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机制 ,明晰职责,规范公有房出租管理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教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云教计2008﹞20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云财资2014﹞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公有房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教学、科研、公共服务、后勤保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公有房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出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公有房出租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进行管理,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有房出租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评估、规范流程、管经分离以及收支两条线原则。

(一)统一规划。在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需要的基础上,由资产管理处制定公有房出租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统一评估。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出租房屋的出租价格评估工作。

(三)规范流程。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合法合规。

(四)管经分离。明确公有房出租监督管理主体与经营主体职责,实现管理与经营的分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五)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出租房出租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章 出租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公有房出租通过委托经营管理的方式开展,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

第六条 受委托单位根据委托协议书,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责任,负责出租公有房的日常经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与承租户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书》,并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向受委托单位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学校公有房出租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学校审批。

(二)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及要求,规范出租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三)负责对拟出租房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出租价格评估。

(四)评估完成后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向上级部门报批。

(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协议约定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六)对《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受委托单位对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情况。

(七)完成年度公有房出租管理和效益评价报告。

第九条受委托单位职责:

(一)负责出租房屋的管理,保证房屋整体结构不受损坏,整体功能正常发挥。

(二)核定出租房屋的使用功能、经营范围、经营项目。

(三)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相关规定与承租户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合同书》,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收取租金、水电及相关费用,交学校财务处。

(五)负责对承租户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消防巡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七)负责协调承租户的房屋维修、水电、流动人口管理等相关工作。

(八)负责对经营活动中涉及公安、工商、土地、税务、城建、房管、街道、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九)协助完成相关报批和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公有房出租,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违规所得,并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如本办法与此前规定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云南大学水电费回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大学水电费回收管理工作,根据《云南大学水电管理服务办法(暂行)》(云大﹝2007﹞149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水电费是指通过云南大学供水供电系统产生的、未列入学校水电经费预算的相关水电费用。主要包括学校各部门超定额用水用电、学生超额度用水用电、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建筑(维修)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生产经营用水用电等,以及其它按学校规定应由使用者承担的水电费用。

第三条 水电费回收管理工作遵循“分类管理、统一核定、计量收费、收支两条线”原则。

(一)分类管理。学校水电费原则上根据用途和使用主体采用分类委托回收的方式管理。

(二)统一核定。水电费回收及管理费标准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核定。

(三)计量收费。按表计量收费,原则上不允许估量、包量使用。

(四)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回收的水电费全部上交学校财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 水电费管理采用分类管理、分类委托的方式进行,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受委托方签订相关协议。

(一)出租房经营用水电费回收工作,委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二)学生公寓水电费回收工作,委托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承担。

(三)相关住宅区居民用水电费回收工作,委托相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四)学校基建、维修项目施工用水电费回收工作,由基建和维修管理部门协助资产管理处完成。

(五)委托条件不成熟的其它类别水电费回收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待条件成熟再委托相关单位承担。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水电费回收的管理职能,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负责核定学校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回收标准,代表学校与受委托单位及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六条 受委托单位负责按照学校水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认真抄表计量,准确计算和收取各项水电费及其相关的其他费用;定期检查水电表的运转情况,查处窃电窃水行为。

第七条 学校按年度向受委托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

第八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云南大学水电管理服务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电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水电资源,减少浪费、节约水电费支出,确保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更好的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安全、可靠的水电供应保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 号)、《云南省供用电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城市供水条例昆明市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水电供、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云南大学水电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水电管理

第三条 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办)负责全校水电资源管理和节能工作以及水电总体规划和使用审批、核定和下达以及考核责任单位的水电定额指标,并完成日常监督。后勤集团动力供应服务中心是学校水电日常供应保障服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全校水电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确保正常供水供电和水电管线和设备以及配电室、水泵房的安全;有责任依照本《办法》检查上报和协助处理违规使用水电的行为;帮助学校其他部门,做好水电计划、水电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修等工作第四条 为节约水电,校内所有用水用电部门、单位和场所以及校园绿化必须装表计量,定额管理。即,学校核定和下达部门、单位的水电定额指标,并对经费预算内部门、单位划拨水电费,按照包干使用,计量收费,超额自负,节约留用,违章处罚的原则,实行水电使用定额收费管理模式。经费独立核算单位水电费自理。水电费应计入办学、科研、行政办公、公共服务成本。

第五条 指标核定原则

一、水电指标的核定以保证定额单位正常的办公、教学、科研和公共服务的正常需求为基本原则。

二、难以核定定额的单位、场所,以前三年用水电的平均数为定额指标的核定参考依据。

三、所核定的水电定额指标,除临时增减项目,经审核后做相应增减以外,原则上当年不做变动,确需改动的待第二年再做适当调整。

四、暂时共用水电表计量的部门、单位实行区域定额管理,学校下达综合水电定额指标和经费,共同使用,共同管理,合理分摊。

五、科研项目、基建维修施工单位、校内居民、出租铺面(房)、个体经营户以及其它各单位从事出租、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不列入定额考核范围,所用水电按本《办法》据实收费。

六、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电力按照核定的灯具和设备设施的额定功率、数量和使用时间计算定额指标;自来水按照核定的使用人数、流量、使用时间、管径计算定额指标。

第六条 校辖各部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用水用电管理的总负责人,并对本部门、单位的依法用水用电、合理经济用水用电及安全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教学楼、实验室、办公室、值班室、工作间等场所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用电电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等用电设备者,必须提前向节能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教学楼、办公楼、工作间、公共走廊等场所要做到人走关水、关灯。如不按时关水、关灯浪费能源或造成安全事故将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水电供应服务

第八条 经过学校水电总表的自来水和电源,为学校所有。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搭接。

第九条 后勤集团动力供应服务中心负责保障全校水电的供应,除水电设施紧急抢修外,因工作需要停水、停电,必须提前通知相关用户,使用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水、停电。

第十条 后勤集团动力供应服务中心必须恪尽职守,严格遵守水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全力保持水电供应设备的完好和水电管线的通畅,保证校内水电的正常供应。

第十一条 学校用水用电种类现分为:消防、办公、教学、科研和公益用水、居民(学生)生活用水、建筑(改造)工程施工用水、园林绿化、生产经营用水。根据用途,严格区分水电使用种类,分别计量、计费。

第十二条 水电供应有短缺时,首先满足消防、教学、居民(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然后视缺口情况实行局部限制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拆装、变更公用水电设备设施或改变其功能。

第四章 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为学校水电收费的唯一职能部门(由物管公司负责的住宅小区除外),并有权依照本《办法》查处违规使用水电的行为。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未经节能办授权均无权收取水电费。

第十五条 校内科研项目,原则上必须装表计量,如不能装表计量的,按科研经费总数的一定比例收取,文科、理科的收取比例分别为1%2%

第十六条 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承担超定额水电费,节约留用。

第十七条 夜大、函授学生按照生均30 度电/学年、5 吨水/学年的指标,依据经营性水电费标准计收水电费。各类培训班、非学校安排的文艺演出用水用电,原则上必须装表计量,如不能装表计量的,电费按照所使用电器的额定功率、使用时间依据经营性电费标准计收;水费按照人均60 千克/天的指标依据经营性水费标准计收。

第十八条 居民生活依据昆明市居民生活用水、民用照明电标准和办法计量按月收费;校内经营服务单位、独立核算单位,除交纳正常水电费外,另收取10%的成本、损耗费;搭接使用我校水电的单位或个人,除交纳正常水电费外另收取20%的成本费和损耗费。保障服务性质的单位,用水、用电的50%依据昆明市居民用水和民用照明及动力电标准计收,其余50%则按经营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计收,并收取10%的成本费和损耗费。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每室水电单独计量收费,每人每月免费供水3 吨、供电5 度。对于超出免费指标的用水、用电,一律按昆明市居民生活水和民用照明电价格标准计算收费,由同室人员均摊。

第二十条 单身宿舍每室安装水、电表各一只,依据昆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民用照明电标准及办法计量按月收费。

第二十一条 绿化用水按照乔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等类别核定定额指标。按照昆明市行政事业用水价标准计费,超标则在绿化管养服务费中扣除,节约部分50%作为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不列入定额范围的用户计量收费办法:

一、在学校管辖范围内的教职工用户水电费,用户在每月7日前必须将水电表读数自行填写在水、电登记卡上。如用户未填写读数,则按15 吨水/·户、60 度电/·户从职工工资或津贴中预扣,每季度抄表核查用水用电数量后按实际用量收费,如果水电费有节余,则转入下一季度使用。

二、校内住宅区的自交费用户,每季度从接到交费票据后,自行到物业服务公司交费;在学校管辖范围内的非本校教职工的居民用户,水电费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依据昆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民用照明电价格标准及办法抄表收费。如果从接到交费通知之日起15 日内不交费者,将按规定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 日内仍不缴水电费的,将停止供水、供电。

三、“一表一户”用户,按照昆明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规定的用水、用电标准价和办法由用户自行交费。

四、校内创收性用户、经营户、校外用户一律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抄表员每月统计数量后计费,并将交费票据送到用户手中。用户接到交费票据后,应当在7 日内到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办理交费手续,如果在7 日内不交费者,将按规定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15 日内仍不交费的,将停止供水、供电。

第二十三条 对到校承建基建和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用水、用电,由使用单位与节能办签订供水、供电协议,节能办委托后勤集团动力供应中心安装计量表具,使用单位交纳保证金后方可供水、供电,按月收取水费、电费。从竣工验收日起10 天后断水、断电,并结清水电费,拆除计量表具和管线,退还保证金。

一、需使用水电的基建和维修工程,校基建和维修管理部门填报《临时供水申请表》和《临时供电申请表》,并督促使用单位办理供水、供电手续,及时交纳相关费用。对不按时、按量交纳水电费的,由节能办通知基建和维修管理部门,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校内基建和改造工程,除交纳正常水电费外,另收取10%的成本、损耗费。对未经批准私自搭接学校水电管网的施工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窃水、窃电处理。

二、基建和维修工程耗用的水电,原则上必须装表计量,确实无法装表计量的,由施工单位与节能办协商计费办法。或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扣回,其中20 万元(含2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2%20 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1.5%扣水电费,具体方式在协议中约定。

三、未结清水电费的工程项目,审计部门一律不予审结。

四、节能办统筹安排学校水电供给,参与新建项目施工图纸会审、水电设备设施的确定,竣工后参与验收。大型或重要工程项目由节能办组织节能专项验收。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节能办督促整改至合格。基建项目的水电设施在验收合格后交后勤集团动力供应服务中心和使用单位管理。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基建管理部门协调后勤集团动力供应服务中心和使用单位联系施工单位予以解决。

五、校内改造维修项目,凡需要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必须将设计图纸报节能办审核,经节能办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报学校审批。凡未经审批同意的项目财务处一律不支付工程款,其增加的水电量,概不纳入水电定额核定范围,后勤集团动力供应服务中心不给予供电供水。

六、保证金金额:1、工程总造价20 万元以内的项目,按照总造价的4%计收;2、工程总造价20 万元~100 万元的项目,按照总造价的3%计收;3、工程总造价100 万元~500 万元的项目,按照总造价的2.5%计收;4、工程总造价500 万元~1000 万元的项目,按照总造价的2%计收;5、工程总造价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总造价的1%计收。工程竣工后水电费和水电供应成本及损耗费结算后退还。

第二十四条 水电费滞纳金依照国家规定每日按应缴水电费千分之一的比例收取。起算时间为在接到催缴票据7 日后。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不为校外单位供水、供电。确属需要的,必须报节能办批准后,与后勤集团动力供应服务中心签订安全用水、用电协议,安装计量表具(水表、电表、互感器)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供水、供电。水电费每月按约定价格和办法收取。

第二十六条 收费用户必须装表计费,严禁估计用量,包水量、包电量使用。

一、水电计量表具的安装或拆除必须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完成。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或拆除水电计量表具。

二、用户的计量器具和附件由用户自行保管,不得丢失和损坏。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如因用户原因造成计量器具及其附件损坏或丢失的,应由用户赔偿,并按前三个月使用水电的平均数补交水电费。

三、用户若认为计量器具失准时,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报告,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将该计量器具送交合法的计量单位校验,校验费用由用户负担。如计量单位确认计量器具失准,因此而多收的水费、电费以及校验费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退回。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接到用户校验表具申请后,因处理不及时而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当事人。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根据每月统计情况核查计量器具,以保证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必须事先通知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并由承租方到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办理用水用电手续,签订使用协议;装表并交纳保证金后方可使用。对不办理手续私自搭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按违章处理。

第二十八条 物管部门要对校内空房加强管理,严禁他人在空房内使用水电,并经常检查水电设施的完好性,发现水电跑、冒、漏等情况应及时报修。对不检查、不报修、维修不及时造成水电流失,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户不得私自安装和更换计量表具,安装和更换计量表具必须向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申请,经核实验证、做好登记后,由资产处综合服务中心安排安装或更换。

第三十条 水电用户计量表具发生故障,要及时向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报修,对不报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损失程度处以罚金和赔偿。如因维修部门处理不及时而造成损失的,将处罚维修部门。

第三十一条 水电监查员在执行水电监查时,要佩戴监查证,用户应主动配合检查;如无监查证,用户可以拒绝检查。对无理取闹,干扰检查工作的,将报告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处理。

第五章 其它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者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及云南省有关水电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将设施复原,在未处理之前停止供水、供电。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乱拉乱接公用水电管线。凡未经批准搭接水源、电源或安装使用国家规定淘汰的水、电器设备的,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将责令其拆除,并责令其赔偿5005000 元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不过表用水、用电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共用管线上搭接水电为窃水、窃电的行为。窃水、窃电行为经查属实的,必须严厉处罚,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综合服务中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窃用的水、电量按下列方法计算处理:

一、窃电量按计费电表所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管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二、窃水、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 天计算,对每日窃水、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 小时,照明用户按6 小时计算。

三、窃水、窃电价格按照昆明市当时的水电最高价格计算。

四、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管理不善,不及时报修、抢修不及时等造成水电浪费或财产损失的,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提出批评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和赔偿经济损失。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节能办建立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的举报制度和公告制度,对检举或查获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行为的人员,报学校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严禁使用消防水。如发生紧急情况确需使用,须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公安处备案后使用。违者按照《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视情节轻重处于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维修人员要经常巡查并及时修理水电设备设施。使用单位或个人发现水电设备或器具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四十条 职工宿舍的水电维修,公用管线由后勤集团负责;住宅区单元内由住户分担维修费用,住户室内维修(已购房),由住户自行负责,也可由后勤集团提供有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它单位及个人转供水电。违反者,除承担所有水电费外,必须赔偿20005000 元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并停止水电供应,按窃水、窃电计算和追缴水电费,同时追究供水、供电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用水、用电单位因使用不当或野蛮施工而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若因使用不当而造成后果者,将追究使用者责任,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者,对使用单位按每只灯、每个水龙头按10 元的标准支付水电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者,除没收电器外,另赔偿经济损失500 元,并将该单位通报全校。

第四十五条 用户的水电费应及时交清。凡接到通知后7

日内不交费的,从第8 日起收取滞纳金,15 日内仍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将停止水电供应。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而被停止供应水电的单位或个人,如需要继续供水供电的,必须重新申请,经节能办批准,并交纳材料及人工费后,方可恢复水电供应。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起施行,《云南大学水电管理规定(暂行)》云大后[2003]1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节能办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全校师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云南省环境保护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环境保护的任务是:在教学、科研、生产过程中,努力提高各 种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严格控制环境污染,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实验室要按照规定,落实环境保护负责人,认真做好本部门环保的宣传、教育、组织及检查工作,处理本部门有关环保的问题,及时向学校通报本部门环境状况和处理结果。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学生会等民间组织的环保活 动,提倡实验室采用符合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严格控制污染源。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 境的部门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及云南省环境综合整治的定量考核、污染物排 放标准等规章制度,建立学校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检测制度。

第七条 学校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设计、施工前 基建部门必须向有关环保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后方可开工;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时须经有关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在新工艺研究、开设新专业(实验)项目时,要把环境 保护作为设计内容之一,报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并经相关环保部门 审批同意后方可设计、施工。

第九条 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健全环保设施的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其能正常运行。

第三章 控制污染源

第十条 学校要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和分析,生活饮用水由爱委会负责监测, 定期对各类储水池进行清洗和检测,对学校校内食堂、餐厅及教室课间饮用水的 水质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合理利用水资源,尽量做到一水多用或循环使用,减少污水排放量。

第十二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在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科研计划时,要落实环 保措施,积极采用无污染和少污染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方法,在对学 生开设的实验项目,尽量以无毒无害的试验试剂替代有毒有害的试验试剂,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在制定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时,必须将环境保护措施 纳入其中。对前来做实验的学生进行环保教育,提出要求并做出示范,确保学生在实验时能采用正确的操作流程和方法,杜绝将实验废液、废渣随意倾倒的现象。

第十四条 保证实验室基本设施完好,凡做有害有毒或有异味的气体溢出的实验、研究,必须采用密封式操作或在通风橱中进行,不得随意把污染气体排出。

第十五条 加强对各种危险品的管理,建立经常性的检查制度,杜绝危险事故的发生,具体操作按《云南大学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带有放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并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管理和防范,不得丢失和和随意超时超剂量使用。以上设备在新购置和发生变更事项(调拨、报废、报损、丢失)时,必须报资产管理 处审核和批准并将废弃放射源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管理与监督,减少校内环境的污染。食堂、招待所等相关部 门安装锅炉、燃气灶时要向环保部门的申报,运转中要随时注意检测,防止所排出的烟尘超标;不得在校内焚烧垃圾、树叶、油毡、橡胶、沥青、塑料等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四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第十八条 在实验和科研中所产生的有可能污染环境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或随意堆放填埋,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清理收集、分类存储,填写登记表报学校批准后统一处理。

第十九条 需要做活体动物实验的实验室,必须按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其他管理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实验完成后,要妥善保管和处理实验动物的器官和尸体,不得随意丢弃或填埋,由指定的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清理、焚烧。

第二十条 进行基因工程研究的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科委发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基因试验的废弃物在排放之前应当采取措施使残留遗传工程体灭活,以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学校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得好的单位与个人,学校将定期给予表扬和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况给予批评、警告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云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单位与个人,经环保部门要求限期治理仍不采取有效措施者;

2、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未经有关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造成环境污染者;

3、由于管理不善或不按操作规程进行试验以及不按本规定实施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而造成环境污染者;

4、因严重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并产生恶劣影响者。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学校周转房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及云南省关于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周转房包括产权属学校的所有住房、公寓、教职工集体宿舍以及学校指定作为周转房用途的房源。

第三条 在学校周转房源允许的前提下,学校按照自愿、有期限、契约化和有偿使用的原则,为确需解决临时过渡住房的青年教职工和校内单位提供周转房使用服务。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和校内单位可申请使用周转房:

1、新招聘到校,且属首次参加工作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2、因工作需要确需解决临时过渡住房的新到校工作的教职工;

3、经学校批准,确需解决有关专家临时用房的校内单位。

第五条 使用期限和有偿使用费标准

1、凡使用周转房的教职工和校内单位,必须与学校签署协议,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协议期内,周转房有偿使用费标准按签订协议当年规定标准执行。协议约定使用期满,须按期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退房的,超期的第一年,按当年度有偿使用费标准的 1.5 倍收取有偿使用费,超期的第二年起,按当年度有偿使用标准的 2 倍收取有偿使用费,并逐年递增。

2、周转房有偿使用费标准分年度确定,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周转房所在区域和房屋状况,一般于每年的 6 30 日前核定并公布下一年度有偿使用费标准(当年7 1 日至次年 6 30 日)。

第六条 有偿使用费缴纳

1、凡使用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和校内部门,必须按规定使用周转房,并缴纳有偿使用费。

2、周转房有偿使用费按使用面积计收,按月从使用人薪金中扣缴。

3、经批准使用周转房的校内部门以及个人,无法从薪金中扣缴有偿使用费的, 一律实行先预交有偿使用费,后使用周转房。

4、周转房有偿使用费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 周转房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填写《云南大学周转房有偿使用申请表》,交所在单位 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

2、人事处、资产管理处审核周转房申请。

3、在房源允许的条件下,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申请人签订《云南大学周转房有偿使用协议》,并安排申请人使用周转房。

4、在签订周转房有偿使用协议时,使用周转房的教职工须缴纳有偿使用保证金。其中,东一院青年教师公寓有偿使用保证金为 5000 元,其他片区周转房有偿使用保证金为 2000 元。有偿使用保证金不计利息,如不涉及赔偿或违约事项,在退房时退还使用人。

第八条 周转房管理

1、使用周转房的教职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使用的周转房出租、转借;不得在周转房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活动。凡违反者,学校立即解除协议,不再退还周转房使用保证金,并追究使用人相关责任。解除协议后,对十五日内不退还周转房的,一律从解除协议的下月起,按照当年度有偿使用费标准的 2 倍,按月从使用人薪金中 扣缴周转房占用费。

2、使用周转房的教职工如需要对所使用的周转房进行装修,必须报资产管理处审批。擅自对周转房装修的,学校可视情况解除协议。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或造成室内设施损坏的,由使用人赔偿全部损失。

3、自添设备,如冰箱、电视、空调、洗衣机、计算机、电话等物品的放置和使用,以不损坏房屋结构、不引起邻里纠纷为前提,由使用人自行布置。

4、严禁违章用电、用火、用水、用气。

5、水费、电费、液化气(煤气)、电话、电视、网络等费用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6、周转房内由学校配备的家具及设施,若属人为损坏,由使用人负责赔偿;若属自然损坏,由学校负责修理或调换。

第九条 使用周转房的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协议,使用人应在 15 日内无条件退还周转房。逾期不退房的,按照当年度有偿使用费标准的 2 倍,按月从使用人薪金中扣缴周转房占用费:

1、已领取政策性住房补贴的;

2、擅自离岗,出国(境)留学超过学校批准时间的;

3、辞职、调离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及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的;

4、职工配偶单位已安排住房的;

5、学校因发展和建设需要调整周转房,使用人不服从学校调整的;

6、学校需收回周转房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暂行)》(云 大资[2005]3 号)同时废止;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引进人才安置工作,合理、充分利用学校周转房,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益,结合《云南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云大[2009]180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为解决高层次引进人才实际困难,高层次引进人才初到学校由学校安置短期周转房过渡。

第三条  根据学校周转房房源情况,按如下标准安排引进人才周转房:

1.已婚的高层次引进人才以成套的两居室为主。

2.未婚的高层次引进人才以成套的一居室为主。

第四条  使用期限和有偿使用费

1.为保证学校周转房的有效利用和后续人才引进工作,租住周转房的引进人才必须与学校签署使用协议,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协议期内,按《云南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收取周转房使用费。协议约定使用期满,须按期办理退房手续。

2.确有特殊情况不能退出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可延长3个月,并按照当年周转房有偿使用费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3.对于非全职引进和有引进周期的高层次人才周转房使用期限,按照引进人才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周期执行,具体周期以人事处通知为准。

第五条  周转房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填写《云南大学周转房租住申请表》,交所在单位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

2.人事处、资产管理处审核周转房申请。

3.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申请人签订《云南大学周转房使用协议》,并安排申请人使用周转房。

4.在签订周转房使用协议时,使用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须缴纳5000元周转房使用保证金。

第六条  退房

根据《云南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腾退房屋期限内的房屋,租金按当年的有偿使用费标准执行;逾期未腾退的,在原房屋租金基础上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加收2元的违约金,直至腾退为止。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云南大学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公用房屋修缮装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对公用房修缮、装修改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公用房的使用效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建设节约型校园,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学校可持 续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云南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属学校产权的公用房屋进行修缮装修改造时,不论其经费来源, 都必须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 各单位对学校分配使用的公用房进行修缮、装修改造时,必须先落 实经费,填报《云南大学公用房屋修缮装修改造项目申请表》并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资产管理处收到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会同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对即 将进行施工的项目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或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方能进行施工。各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委托修缮装修改造,否则,资产管理处不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组织管理,监审处不对竣工结算进行审计,财务处不予支付工程款项。

第三条 在对公用房屋进行修缮装修改造时,涉及到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资产管理处应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对方案、预算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方案确定后,中途不得随意增加工程项目、提高装修标准。

第四条 修缮装修改造工程按其工程大小,分类管理。工程预算在 10 万元以下的公用房修缮、装修等零星改造项目的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低于三家(特殊项目除外)施工单位报价的议标方式进行;工程预算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公用房修缮、装修改造项目的实施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五条 在公用房修缮、装修改造项目招标投标时,必须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在学校纪委、监审部门的监督下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 投标活动。

第六条 公用房修缮、装修改造项目采取学校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两级共同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各单位的公用房修缮、装修改造项目实施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公用房维修项目的计划,规划;

(二)编制公用房修缮、装修改造方案、编写招标文件等;

(三)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组织专家对投标人进行考察,经学校批准后,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项目现场勘察和招标答疑,抽取专家名单组成评标委员会;

(四)负责开标和评标会议的会务工作;

(五)办理中标通知书,主持合同谈判,审查合同草案并签订合同;

(六)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现场跟踪管理,监督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七)负责施工经费的审核和发放;

(八)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对工程量进行审核;

(九)负责项目竣工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将全部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含招投标文件、合同、竣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结算书等)报审计处审核。

第八条 监审处负责对公用房修缮、装修改造项目组织实施和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参加资产管理处组织的对投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参加对投标人的实地考察;

(二)监督开标及投标过程,独立向学校提出监审报告,对投标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合理性做出评价;

(三)对施工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施工方、监理方、管理方及项目方人员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纠正,严重的上报校纪检部门查处;

(五)对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公用房屋的使用单位,必须:

(一)参与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规划、招标文件编制、合同谈判;

(二)选派代表参加开标、评标过程;

(三)配合监理、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现场跟踪管理。

第十条 投标人应具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资质,具有与招标工程 相当的前期工程经验,并在以往工程中从未出现过劣质工程,也没有发生过投标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中标人必须统一组织工程施工,坚决禁止分包、转包。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不影响原有的结构安全,施工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施工方案或增加工程项目的,须经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技术人员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施工。增减工程项目和工程量须经资产管理处监管人员和使用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签证后方能作为增减变更结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工程预算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组成评估小组对工程进行独立的质量评估;工程预算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申报单位组成评估小组对工程进行独立的质量评估。各种资料完备后,进行工程验收,所有项目必须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结算:在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和云南省现行的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关文件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否则不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施工单位工程预(结)算书报资产管理处房地产管理 科,待对工程数量审核、签字、盖章后报监审处审计,以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为本工程的造价。学校财务处依据监审处工程结算审计通知支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过后执行。

附件:

1、《云南大学公用房修缮、装修改造项目施工监管实施办法》

2、《云南大学公用房修缮、装修改造项目申请表》

3、《云南大学公用房修缮、装修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4、《云南大学公用房申请修缮、装修改造程序流程图》

附件 1

云南大学公用房修缮、装修改造项目施工监管实施办法

根据《云南大学公用房修缮、装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为加强修缮、装修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管理,特定以下办法:

一、施工管理与监督

1、主要材料:施工中的主要材料,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按市场实际价格签证认可,作为结算依据,无签证者,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

2、隐蔽工程:施工中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由资产管理处现场管理人员和使用单位代表签字认可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其工作量方可列入工程结算。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工程项目和增减工程量,否则工程不予验收和结算,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

3、工程质量:工程必须保证做到一次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初验(或自检)不合格,资产管理处和申报单位不组织验收,施工单位须在限期内无条件组织返工,直至工程质量合格时方能组织验收。在具备验收条件时,资产管理处和申报单位 根据国家现行土建、安装的施工标准在工程竣工时组织学校相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

4、工程数量:以竣工图为依据,若无竣工图应以现场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及施工方现场核定签证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5、对大型修缮项目,资产管理处聘请专业监理单位或指定项目代表负责监督施工质量,并行使以下职责:

1)监督中标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组织施工;

2)代表业主监督建筑材料和工程质量;

3)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汇报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资产管理处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工程必须坚持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施工的材料、废料运输过程中,施工方必须按照昆明市有关文明施工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整个施工过程的一切安全和文明施工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余土及废渣外运的数量、运距必须经甲方签证认可后方能为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保修期,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 279 号令规定执行: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设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水渗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全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5、工程在保修期间一经出现屋面漏水或室外给排水渗水现象及供电问题,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派人在 24 小时内负责处理完毕。若施工方不及时派人处理,甲方有权另外选派其他施工队伍进行处理,所发生费用由工程承包方所留保修费中扣除;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附件 2:

    云南大学公用房装修改造、修缮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楼幢名称

经费来源

经费预算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基建处

资产处

监审处

校领导

备注:1、装修改造、修缮项目中如果涉及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提前通知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管理科,单位不得随意处置。

2、本表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房地产管理科及后勤监管科各一份。

附件 3

云南大学公用房修缮、装修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工程地点

结构类别

建筑面积

层数

建筑造价

建筑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

简要

内容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验收日期

工程质量等级

验收

意见

记录

水电管理部门意见:

公安消防部门意见:

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参加验收人员

        施工单位盖章:

附件4:

云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资产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

各院、各部门、各单位:

在高等教育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针对高校财务与资产管理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就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切实提高资金资源使用效益,提出了重要的工作意见。

同时,省委、省政府对做好我省高校化解债务工作,推动学校可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工作意见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将学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与资产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法纪意识,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合规运行

(一)各院、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负责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自觉学习、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

(二)各院、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学校所有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各院、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落实管理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确保经营服务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保值增值,不断提高经济收益。

(三)财务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要求和“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到位、运行有效、服务优质”的财务管理目标要求,认真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全面推进绩效考核和财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注重效益、节约资源的财务运行机制,把学校“开源节流、加强管理”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要经常性开展财经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对各单位财务经办人员的业务指导,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四)资产管理处要进一步加强资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公有房管理、物资采购、设备配置、能耗监测、后勤监管等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努力控制和降低学校基本运行成本,不断提高学校资产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五)监审处与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重视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经费使用绩效审计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监管和其他专项审计、检查工作,完善协调指导,强化整改落实措施,促进各单位不断规范财务与资产管理。

二、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规范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严格经费审批和财务报销审核工作。

1、按照“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院、各部门、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验收审核人和财务经办人,对经办、验收、审核、审批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有效性负有主要责任和监管职责。

2、在经办经济业务过程中,经办人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涉及物资采购的,须附相应明细清单;在验收审核和审批过程中,验收人和各级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审核发生的经济事项、报销票据和报销报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防范和杜绝违规违法现象。

3、财务处各岗位工作人员要依据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在办理经费借支、财务报销等业务中,要对财务事项是否合规、经费审批程序是否完善、报销票据是否合规有效,经费使用是否与预算和计划相符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4、未经批准,学校各类经费中不得支出非云南大学教职工差旅费、出版费、调研费、会议费等。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必须在事前按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口业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的程序进行审批。

(二)严格执行专项经费管理规定。

1、承担专项工作任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学校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按计划执行专项经费,及时开展工作,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2、凡属单位日常运行发生的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市内交通费,以及与专项工作任务无直接关联的差旅费、会议费、调研费等,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各级负责人不得审批报销。

(三)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1、凡以学校为主持单位或依托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2、到校科研经费转拨外单位,必须依据合同约定,按照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和相应分管校领导的程序进行审批。

3、要按照直接相关、政策相符、经济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严格执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相应项目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

4、各科研项目应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使用科研经费足额投入材料、实验仪器设备、图书文献资料等资产购置性费用,不得挤占学校和单位其他专项经费用于科研项目支出。

(四)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

1、校内各单位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校内举行。确需到校外举行会议的,须提交书面报告,明确会议内容、会议规模、经费来源、支出计划,并由单位在事前按对口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的程序审批。未经批准,财务处一律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2、校内各单位承办会议或受校外单位委托承办会议,须落实经费来源,坚持“以会养会”,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预算安排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确需学校补助的重要会议,须在事前按对口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的程序审批,或报学校会议研究批准。

3、校内各单位受校外单位委托在校外组织会议的,财务处一律不得受理会议财务事项。

(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支出。

1、各院、各部门、各单位公务接待要坚持“必要、精简、节约”的原则,学院公务接待支出,由院长按权限和程序审批。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报销接待费超过 2000 元的,办理报销手续时,需单独提交书面报告,并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不全的,财务处一律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2、各院、各部门、各单位发生的学生毕业聚餐、离退休职工活动餐费,各单位要单独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的程序进行审批。

(六)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1、学校教职工差旅费支出严格执行《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学校教职工报销差旅费,统一填报《云南大学差旅费报销报告》(可从财务处网页下载),原差旅费报销单停止使用。

2、凡在学校预算安排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中支出差旅费的,须提交会议通知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出差报告。其中,机关部门正职、机关部门工作人员 2 人及以上出差的,须提交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的书面报告。

3、出差机票及住宿费超出规定标准的,各院由院长按权限和程序审批;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审批。未经批准的超标准支出,超标部分由个人自理。

4、凡在科研经费中支出差旅费的,出差机票及住宿费超出规定标准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预算范围内审批后,报相应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5、各类经费中支出差旅费,凡交纳会议费,会议安排有食宿的,一律不再报销伙食补助。

6、出差乘出租车到机场、车站的,可报销往返一次的出租车费,其余出租车费或交通费原则上不再报销。特殊公务情况需报销外地出租车费或交通费用的,需提交书面说明,并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7、凡已报销出差地租车费或交通费用的,不再给予公杂费补助。

8、出差乘坐飞机的,机票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定点销售机构购买。未在定点销售机构购买的公务机票,财务处一律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9、出差人员须提交与出差时间和路线相符的住宿及乘座交通工具票据,票据须合规有效。无票据或票据不合规的,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交通费,一律不给予伙食和公杂费补助。

(七)严格公务交通支出管理。

1、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科研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控制公务交通支出。

2、教职工个人车辆或租赁使用车辆的维修费、保险费、检测费、拓号费等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3、确因工作需要,在学校预算安排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中支出燃油费、租车费或科研项目经费中有相应经费预算的,须严格审核,单独填报《云南大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报告》(可从财务处网页下载),详细说明事由或提交协议等附件材料。

(八)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

1、凡因公出国(境)事项,必须在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前,明确经费来源和支出计划,并按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口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的程序进行审批。经费审批手续不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不得申报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2、除列入学校预算和上级批准并落实经费来源的因公出国(境)事项,以及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有国际交流合作经费的因公出国(境)事项外,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在学校预算安排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出国(境)人员费用。

3、借支和报销因公出国(境)经费,必须提交上级有关部门因公出国(境)批件。不提交批件或材料不齐全的,财务处不得办理借支和报销手续。

(九)严格执行现金管理使用规定。

1、除批准的临时专项工作外,各类酬金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

2、在职教职工、工作需要返聘的退休教职工,各单位教学、科研和服务工作经常性外聘人员,科研合作项目中的校外课题组成员,科研项目长期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以及科研项目一次性发放的临时聘用人员酬金超过 2000 元的,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由个人到指定银行办理,并向所在单位和财务处报送相关信息);如涉及异地聘用人员,可由单位或项目财务经办人在财务处以银行汇款方式,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3、学校各单位和科研项目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助教、助研、助管后,向学生发放的酬金和补助,以及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一律通过指定的学生学费银行卡发放。

4、一次性发放的临时聘用人员劳务酬金在限额范围内,需发放现金的,必须由本人签收,不得代签代领。

(十)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规定。

1、校内各单位应按《云南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指定财务经办人按照“先审批、后支出”的原则,使用公务卡办理单位经常性公务支出。

2、各单位、各项目教职工现金支付的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零星费用,或因特殊情形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现金支出,按规定程序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后,报销款项划转进入涉及人员公务卡,财务处不再支付现金。

3、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或支票转账结算的业务,未经批准使用现金支付的,财务处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十一)严格借款和报销时限管理。

1、财务处要进一步加大借款清理和催收工作力度。自本通知发布起,校内各单位、各项目领用转账支票,或借支现金发生支付行为后,财务处和所在单位要及时督促经办人按规定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2、未经批准,借款发生两个月内不办理借款核销手续的,按照“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财务处暂停办理涉及单位或项目、借款人新的借款业务。同时,在未完成借款核销手续前,通过财务处发放的借款人每月个人收入(工资及其他各类酬金),除预留个人 1500 元外,其余收入由财务处扣回用于归还个人借款,直到个人借款还清为止。

3、校内各单位、各项目在各类经济业务中取得的有效票据,必须在票据开具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财务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财务处不得受理报销业务。

(十二)严格经济合同管理。

1、未经学校相应职能部门审查、学校批准,各院、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外签订涉及资金往来、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

2、经批准签订的经济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同时报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和相应职能部门登记、备案、存档。

三、优化资产资源配置,加强能耗监管,控制和降低运行成本,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

(一)进一步加强公有房管理。继续做好学校公有房清理核查和使用监管工作。整合资源,科学论证,合理配置,推行办公和科研用房使用面积定额管理,实行科研用房超额面积有偿和有限期使用,促进教学实验用房高效利用,努力提高经营服务用房经济收益。

(二)进一步做好采购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资设备采购的有关规定,在各项采购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要坚持程序合规、质优价廉、服务高效。要按照“实用、耐用、够用”的原则,在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探索制定和发布执行办公用品、耗材和常用设备等的配置标准及采购限价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和高耗能设备采购经费和能耗审查制度。各院、各部门、各单位和各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大型仪器设备和高耗能设备采购时,在进行采购必要性论证,提交申购报告的同时,还须提交《设备采购经费来源、能耗情况、场地条件和运行保障报告》,报告须详细说明购置经费来源、用电用水情况、使用频率和服务对象、开放共享措施、电费水费分担方式和经费出处、安装使用场地、环境条件改造方案和经费来源,以及运行与维修保障措施和经费来源等。报告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或提交学校研究决定。不提交书面报告和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采购。

(四)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和降低运行成本。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成本意识,按照“实用、耐用、够用”的原则,严格控制日常办公用品、办公家具、投影机、照相机、摄像机、复印机、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购置;要完善日常管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耗材、水电等运行成本;对房屋维修等修缮项目,要坚持简朴庄重,经济实用,要科学论证、强化审计,严格控制修缮支出。

(五)强化节能节水措施,继续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资产管理处、后勤集团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巡查,严格管理,坚决杜绝水、电、气的跑冒滴漏和浪费现象,分期分批实施校园节能综合改造。要逐步建立水电使用的指标管理、实时监测和成本分担制度。凡计划外、经营性用水用电,要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严格回收管理。

(六)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制定车辆使用、维修、加油和停放的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合规管理、安全使用,严禁公车私用,有效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七)促进资产资源开放共享。凡使用专项工作任务经费和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须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要进一步统计、核查学校各专项工作任务和科研活动中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努力构建资产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机制。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转移和处置。

(八)坚持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相结合。各院、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所使用的学校资产资源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校外单位和个人出借、出租房屋、场地和设施设备;经批准的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凡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管理的横向科研合作项目和其他创收项目,不得使用学校资产资源。

(九)进一步完善后勤监管工作。按照市场调研、合理定价、分项核定和计量准确、程序完善、监管严格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后勤服务、物业管理的定价机制和监管措施,严格控制后勤保障和运行服务支出,促进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

四、统一认识,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全面加强和规范财务与资产管理

(一)各级负责人要统一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执行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行组织领导责任和经济责任,高度重视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带头执行、认真落实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与资产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相关工作要求。

(二)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监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学校相关工作要求,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指导服务,确保学校增收节支、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不断提高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各院、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落实以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学院制改革的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抓紧抓好增收节支、规范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制定本单位包括大额支出决策、经费审核审批、采购管理、资产验收、物资领用、成本控制、节支节能、财务公开和经费绩效考核等的财务资产管理办法,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控制和降低运行成本,保证教学科研投入和学生奖助经费投入,确保各类经费和资产管理规范、高效使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学校二级核算单位、独立核算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重要经济事项,要及时报学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监审处审核、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各院、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确保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运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为学校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区域性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提供有力保障。

云南大学关于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实施细则》,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全部单位及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浪费,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学校、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事,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标准,严控经费支出;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财务、资产管理、审计、后勤服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学校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控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严格开支范围、标准和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物资采购要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物资,要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要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一条 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二条 国内差旅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第十四条 出国团组要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严格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外事接待工作应当遵循礼遇对等、节约务实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有效保障教学科研等重点工作用车。公务出行应优先选择公车或公共交通

部门营运的各种交通工具。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从严管理公务用车,禁止公车私用。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

员规模。严格执行严禁一般性工作会议到校外开会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

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四条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

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控制培训

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论坛等活动。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等活

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必须按照中央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整改;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二十九条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三十条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部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  资源调剂解决。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教职工退休或者调离时要及时腾退并由学校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电、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三十三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十四条 数字化校园建设要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 宣传部门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类校园媒体作用,重视运用校园网、校报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日常管理和目标责任制落实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校园,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师生员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校园文化。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要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三十九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考核等相结合。

第四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师生员工的举报,及时查处违规问题。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各部门、各单位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二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提案、批评以及审议等方式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发挥师生员工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实行问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部门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部门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要予以收缴或者纠正。违反本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要责令退赔。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车管理使用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精神,坚决纠正“四风”,防范学校公车管理使用中的廉政风险及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车管理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使用责任

第一条  本意见所指公车,是指根据政府部门定编,学校出资购买,用于保障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公务活动正常开展的车辆。

   第二条   公车是学校重要的国有资产,公车管理使用遵循合法合规、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安全驾驶的原则。

   第三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加强公车日常管理、节假日(含寒暑假)等管理。

第四条  进一步明确管理使用责任。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实行两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公务车辆一级管理部门,在学校领导下对公务车辆实行管理权。各使用部门为学校公务车辆使用二级管理部门,在学校的领导下和资产管理处的管理下,对公务车辆实行责任管理。公务车辆实行授权使用,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二、严格执行规定,加强公车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车管理使用各项规定,加强公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第六条  严格公车日常管理,严格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见附表一)。

第七条  公车使用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城市管理规定,坚持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确保用车安全。

   第八条  实行公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公务车洗车费、过路费、停车费要从严管理,实报实销。

第九条 公车维修保养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明确原因、预算金额等,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公车加油管理制度。实行“一车一卡一帐”,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加油。若出差外地使用现金加油,按规定审批报销。

   第十一条  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车长途行使。公车离开昆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严禁为公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各单位应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各单位及车辆驾驶人员要定期检查和保养车辆,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三、严禁公车私用,认真执行节假日公车封存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明确公车停放地点,要定期查看公车使用轨迹和停放地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有关公车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管好配偶、子女、驾驶人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严禁公车旅游、公车祭奠、公车迎亲、公车送学、公车走亲访友等。

第十六条 公车不得停靠度假村、私人会所、酒店、娱乐休闲、健身场所和风景名胜区

   第十七条 实行公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含寒暑假)公车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实行在单位集中停放、封存制度。各单位应在节假日(含寒暑假)前将做好公车停放地点、钥匙保管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登计工作(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 节假日(含寒暑假)确因工作需要动用公车的要填报公车公务使用审批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见附表三)。

四、严明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十九条 把公车的配备管理使用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车管理使用工作。

第二十条  公车驾驶人员要带头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车辆出现违章如罚款、扣分等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驾驶人员个人负担,严禁用公款报销。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含寒暑假)期间,学校将加强对全校公车集中停放、封存情况的检查。凡违反规定私自用车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公车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定期通报或者公示公车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车配备

管理使用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核定公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违规安排公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车,违规使用公车等行为,应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1.云南大学公车日常管理使用登记表

2.云南大学公车节假日(含寒暑假)封存登记表

3.云南大学节假日(含寒暑假)公车公务使用审批表

                        中共云南大学委员会

                              2015年11月

附表1:          

云南大学公车日常管理使用登记表

单位名称

车辆牌照

用车时间

事由

前往地点

预计里程

加油卡号

驾驶人员

乘车人员

批准人

备注:1.此表由各单位填写并保存备查;

 2.公车离开昆明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附表2:

云南大学公车节假日(含寒暑假)封存登记表

单位

名称

车辆牌照

停放封存地点

钥匙保管人

钥匙保管人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签字):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附表3:

云南大学节假日(含寒暑假)公车公务使用审批表

单位 名称

车辆牌照

使用

事由

使用

人员

前往

地点

预 计公里数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分管校领导审批意见

云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为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上级部门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及人员到学校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合作交流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部处、各院(系、所、中心)、直属附属单位。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根据宾客来校目的等情况,按照严格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以下重要接待,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牵头接待,协调相关校领导出席:

(一)上级部门领导视察、检查、调研、巡视等;

(二)兄弟院校及同级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带队来访;

(三)学校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四)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接待。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按照对口接待原则,由相关单位牵头负责,确需校领导出席或参与的,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请示相关校领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接待。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凭来访公函开展接待工作,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七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  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科学安排通行线路。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在现场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公务外出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减轻接待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十 公务接待活动的住宿安排,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住宿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自行负责,确因工作需要,需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要事前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接待餐,并严格限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且中餐不得饮酒。接待餐应当厉行节约、禁止铺张浪费。接待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盒饭,如需安排桌餐的,餐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云南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接待住宿、用餐原则上在校内安排。确因食宿数量条件限制无法安排在校内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安排在校外,但不得超过在校内安排的标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应根据接待需要,完善相关报批程序,制定接待方案后及时反馈给来访单位。

第十七条 学校重要接待,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请相关校领导审批,及时制定接待方案并反馈给来访单位。  

第十八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公务接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确需校领导出席或参与的,报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请示相关校领导审批,及时制定接待方案并反馈给来访单位。

第十九条 学校主要领导外出需互相请假,原则上不同时外出,副职校领导外出应报主要校领导批准;各部处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各院、直属附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出互相请批假,并报党办、校办、党委组织部备案,原则上不同时外出。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昆明市外举办非学术型会议活动,不得以公职身份参加各类礼仪庆典活动和社会活动;禁止组织或参加不必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二十一 公务接待费用公务接待牵头单位按相关规定在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各单位须严格控制接待费预算规模,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须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地点、费用等内容,最后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二十六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报销公务接待费按《云南大学经费使用指南》的规定执行。报销接待费金额超过2000元的,除按常规程序审核外,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公务外出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标准结算。出差人员住宿费须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二十九 除涉密事项外,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决算以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按年度予以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三十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财务管理处等部门对学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经费开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十一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单位,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对有师生和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七章    

   三十二 学校外宾接待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云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2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大学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修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修缮工程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公用房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修缮项目包括:为保持房屋、设施现有使用功能正常工作的局部维修工程;以及为提高房屋设施的安全、完好及使用功能的装修、改造工程。

第三条  凡属学校产权的公用房屋和公共设施的修缮工程,不论其经费来源,都必须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修缮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缮工程的申报立项、工程开展、现场管理和组织验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修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  学校监察部门对修缮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修缮工程的清单拦标编制和结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

第六条  学校所有的修缮工程,均按照先申报立项,再组织实施的程序推进。

第七条  各单位拟开展修缮工程前,必须明确工程估算和经费来源,并于每年4月和9月向资产管理处填报《云南大学修缮工程申请表》。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申报的修缮项目,于每年5月和10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召开立项论证会,形成拟立项报告,报学校审批,确定立项项目。

第九条  申报项目一经学校批准立项,申报单位应安排专门项目负责人与学校公开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衔接,制作完整的施工图纸。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施工图纸制作完成并经申报单位确定后,交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凡申报项目概算超过2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申报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

第十一条  经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由资产管理处送学校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编制清单拦标价。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清单拦标价和施工图纸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并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完成合同谈判、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管理处和施工单位确定项目实施时间,并报学校监察、审计和公安等部门备案。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有序开展,除学校专项安排的修缮工程外,其他工程原则上安排在假期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由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管理处和经学校公开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指定专人共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监察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重大项目由审计处安排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统一组织施工,坚决禁止分包、转包。必须确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确需更改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变更事由、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变更工程价估算,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未经书面批准变更,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在项目竣工10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验收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和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竣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所有修缮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后两个月内,项目申报单位和资产管理处必须按规定向审计部门提交完整的结算审计资料,及时开展工程结算。

第五章  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报告,完成审批程序后,及时办理进度款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算工作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保修期结束后,施工单位可向资产管理处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经营性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按照“所有权不变,受益权不变、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界定的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二章  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分类

第四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经学校界定的产权归属学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能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资源。

第五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按照投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

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对校属企业投资和其他投资

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依法认定产权归属学校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资产和权益主要包括非投资型实物资产和非投资型无形资产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校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在学校行政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依法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校国资办),是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校国资委对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审议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制订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研究决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董事、总经理监事和财务总监等)建议、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三重一大”经营管理事项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学校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审议批准学校出资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上缴学校利润方案、薪酬分配方案

)审议经营性资产其他管理事项。

国资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施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四)负责国资委的日常工作和其它事项。

第四章 投资型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九条 根据对企业投入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

第十条 校国资委负责建立学校独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目标考核制度,并以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 校国资办对直接出资企业(投管公司、出版社)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投管公司对其出资及学校划转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 对校属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事前负责核定企业的经营指标;事中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事后对企业经营效益进行考核及奖惩。

(一)核定企业的年度经营指标。企业的经营指标一般在年初核定。校国资办核定投管公司、出版社的年度经营指标;投管公司核定全资、控股及学校划转企业的年度经营指标。年度经营指标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经营性资产经营效益指标上缴利润指标

(二)监管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具体对企业的经营、投资和财务进行监管。

(三)考核企业的年度经营效益。年末,校国资办投管公司和出版社,投管公司全资、控股企业根据年初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企业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对企业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方案

第十 学校对外投资新设立企业,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学校的长期发展规划,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及管理活动,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由校国资办按规定程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办。

学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学校通过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以及资产经营公司直接对校外企业的投资。

实物资产包括仪器、设备、物资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或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须进行调整撤并的校属企业,由投管公司报校国资办国资办再上报国资国资委研究后提出方案报学校审议。自学校决定停办、撤销之日起,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由投管公司根据校国资委决定组建清算小组负责具体撤销工作。

第十 对参股企业,投管公司应积极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

第五章 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十 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拥有并用于经营的能够为学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的非投资性资源。主要包括:

(一)学校拥有的用于经营的场所

(二)校企业生产经营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

(三)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电信基站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和墙体等

(四)学校用于经营的其他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

第十 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进行管理,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一)通过委托经营管理的方式开展,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

(二)受委托单位根据委托协议书,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责任,负责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经营管理,学校向受委托单位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第六章 非投资型无形资产管理

十八 非投资型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且用于经营活动能为学校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十九 学校非投资型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学校校名、标识类

1、学校校名;

2.学校标识和图形;

3.学校及所属单位的注册商标;

4.学校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图形;

5.学校有声誉的重点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

(二)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经营秘密类

1.学校在编员工的职务发明,以及通过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等方式获得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2.著作权主要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教材,辞书,规范汇编,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电影电视作品等;

3.经营秘密指学校拥有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标识类非投资型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 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学校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经营秘密类非投资型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 若要以无形资产作价对外投资,各管理职能部门提出投资立项建议方案及资料,校国资办按照学校对外投资决策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 对以经营获利为目的,非法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校内外单位、个人,由校国资委代表学校依法追究其法律、经济责任,维护学校利益。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校国资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应定期向校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六条  拥有经营性资产单位和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学校作为企业的实际出资人,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学校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监管,实行校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学校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学校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国资委)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审议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制订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研究决定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董事、总经理监事和财务总监等)建议、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三重一大”经营管理事项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学校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四)审议批准学校出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出资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上缴学校利润方案、薪酬分配方案

(六)审议学校投资方案、出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出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审议企业国有资产其他管理事项。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国资办)是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企业国有资产日常事项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三)负责组织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股权设置、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负责国资委的日常工作和其它事项。

云南大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投管公司)是学校国有独资的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管理投资设立企业所形成的权益。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学校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代表学校对外投资,履行出资者职责,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三)规范管理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向其派出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其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机制灵活的企业管理体制。

(四)统筹管理、整合资源,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所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结合平台、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形成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全资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作价,对外投资设立新的企业,形成股权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

实物资产包括仪器、设备、物资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条  投管公司代表学校统一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处、室等各类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学校的长期发展规划。

(三) 必须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及管理活动,控制规模,量力而行。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投资审批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本级的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出资企业的对外投资审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单位提出申请,将以下资料报国资办。若以无形资产投资,则先报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审核后,由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报国资办。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相关合同、协议、草案; 

3、资金来源及所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4、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5、投资项目执行单位的资质及能力等。

(二)校国资办对申报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立项建议,报校审计处初审。

(三)校国资办对通过初审的投资项目,与投管公司一起及时组建专家论证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并编制报告上报校国资委。

(四)校国资委依据立项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投资、合作协议(草案)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五)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校国资办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审批。投资单位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申请报告及学校批复;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企业的章程; 

4、投资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5、拟投入资产的清单; 

6、拟投资企业的近期财务报表; 

7、《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8、其它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六)在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投管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由投管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投资管理办法、确定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具体实施部门并报国资办备案。超过学校认定的投资权限必须报国资办,由国资委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由校国资委报请学校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八条 校国资办应向校国资委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和学校利益时,应及时提出对外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学校审议。

第十九条 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学校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和学校法人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外投资的资产管理,授权具体部门,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投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

(一)投资合同或协议未签订之前,财务部门不得支付投资款项;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手续。

(二)投入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时,必须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严格履行实物交接手续。

(三)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四)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五)学校将投资形成的股权资产划入投管公司,由投管公司代表学校持有管理投资设立企业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企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业绩增长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防范企业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校国资办对直接出资企业(投管公司、出版社)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投管公司、出版社对其出资及学校划转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校国资办负责建立学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根据所投资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分类考核办法,并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十五 直接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事前负责核定企业的经营指标;事中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事后对企业经营效益进行考核及奖惩。

(一)核定企业的年度经营指标。企业的经营指标一般在年初核定。校国资办核定投管公司、出版社的年度经营指标;投管公司、出版社核定全资、控股及学校划转企业的年度经营指标。年度经营指标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经营性资产经营效益指标上缴利润指标

(二)监管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具体对企业的经营、投资和财务进行监管。投管公司、出版社应每季度向校国资办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每年5月30日前企业应向国资办报送上年度审计报告和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报告

(三)考核企业的年度经营效益。年末,根据年初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企业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校国资办投管公司、出版社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方案报国资委审批后执行投管公司、出版社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此方式进行考核

二十六 对参股企业,投管公司应积极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二十七 学校对企业国有资产建立退出机制。学校对所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排查,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并、转;对与学科建设无关、对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或长期不向学校分配利润的企业,要尽快撤出投资;对产权链条过长难以监管的企业,要压缩产权层级或退出投资。

二十八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由校国资办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对拟处置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经校国资委会议集体审议决策后报学校批准。

(二)学校批准后,校国资办必须监督相关企业,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按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校国资办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报批。

(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做好依法交易等处置工作。

(五)学校财务部门应当依据校国资办提供的材料认真审核与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纪要、资产处置清单等资料,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企业国有资产的账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二十九 投管公司、出版社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董事会的决议对其投资企业具体实施投资处置事项。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规定办理,并保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规范、合法,处置结果必须报国资办备案。超过学校认定的资产处置权限的处置事项必须报国资办,由国资委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

三十 校属企业自学校决定停办、撤销之日起,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校国资委决定组建清算小组负责具体撤销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云南大学物业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营造清洁、优美、安全的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云南大学后勤服务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物业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含学校后勤服务集团)。对学校公共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保洁、维修、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学生生活等公共建筑及其附属建筑和设施设备均须按本规定统一实行物业服务管理。

第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管理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的物业服务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云南大学是学校物业服务管理的唯一业主。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享有《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学校物业服务管理招投标前期预算、标准及要求(实验室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代表学校与中标的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并视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的服务管理情况决定是否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二)负责物业服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

(三)收集学校各相关单位、部门对物业服务管理的意见、建议,受理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事宜;

(四)制订《云南大学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及《云南大学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组织相关部门及师生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考核;

(五)根据考核结果,负责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的审核、支付;

(六)负责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七)负责制定对建筑物本体大、中修计划、编制预算并进行维修的职责。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安处履行指导、监督各物业服务公司在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方面的工作,配备消防器材,处置各类安全事故,协助属地公安部门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提供法律事实依据;

(二)学生处、研究生院代表学生履行对物业服务公司的日常监督;

(三)学生公寓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物业服务管理的日常监督,协助处理学生公寓室内维修等有关事宜,并向资产管理处反馈物业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教务处负责公共教学区域物业服务管理的日常监督,并向资产管理处反馈物业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各学院及物业使用单位负责各学院楼及相关区域物业服务管理的日常监督,并向资产管理处反馈物业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基建处履行协调、督促承建工程项目质保期内的所有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职责;

第三章 物业管理

第九条 凡进入云南大学从事物业服务管理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和取得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物业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管理的区域,标准、要求和服务费用的支付根据校企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执行。

第四章 消防及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和公共秩序管理由公安处统筹负责,学校各单位、物业公司必须遵守公安处制定的各项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由公安处统一配置,物业公司对所负责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负有看护责任,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公司应制定消防安全及公共秩序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定期巡查。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应禁止的行为:

(一)乱拉电线、乱接电源、私改线路;

(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有毒物品;

(三)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电热杯、“热得快”、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

(四)焚烧废纸、垃圾,乱扔烟头。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公司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教职工和学生负有安全提示义务。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公司应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处、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九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试行。